楊支柱:「社會撫養費」綁架孩子戶口既違法又悖理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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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14日訊】 終於有人就「黑孩」問題起訴了。

「已年滿八歲的小傑至今沒有戶口,原因是未繳納33萬元的巨額社會撫養費。10月9日,小傑的母親劉女士將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拒絕為其子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未繳社會撫養費成黑戶,訴公安不作為》,財新網2013年10月09日)

報導說這位劉女士和小傑的父親王先生各自離婚前都有一個孩子,離婚時都跟了配偶另一方。他們是同居生下小傑的。王先生2013年1月病故,劉女士也沒有穩定的工作。所以劉女士和小傑實際上是孤兒寡母,靠劉女士打工謀生。這樣一個家庭要拿出33萬沒有可能;否則也不大可能讓小傑當了8年「黑孩」。

小傑還算幸運,沒有被學校攔在門外,但估計也沒有正式學籍,這對以後升學是個大麻煩。據我所知知,許多地方「黑人」因為沒有戶口不能就近免費接受義務教育,不能領結婚證、「生育服務證」(這意味著下一代將成為「黑二代」),不能參軍、考公務員,不能享受「低保」和「醫保」,不能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外出務工證明」而只能「打黑工」,不能買房、租房而只能住「黑屋」(房東不登記房客的身份證號碼要受處罰),無法在銀行開戶、從郵局取郵件,也無法買火車票。

2011年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在公佈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時說,中國無戶口的「黑人」有1300多萬。這些「黑人」大部份是0-6歲的孩子,其中多數是因為無證生育而父母又未繳納或未繳清「社會撫養費」而無法取得當地計生委的證明去公安派出所落戶,也有些是因為父母沒有按當地計生委的要求「一胎上環」或「二胎結紮」而無法落戶。可見把計劃生育跟孩子的戶口捆綁在一起的做法絕非北京獨有,相反北京倒是沒有強迫「一胎上環」、「二胎結紮」。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本身就存在眾多問題,例如以「社會撫養費」彌補兒童福利支出跟稅法的基本原理相衝突,《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增收管理辦法》轉授權給各省市自治區違反立法法,各省市自治區關於「社會撫養費」的規定賦予了計生行政部門以幾乎不受約束的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事實上變成了隨意罰款跟《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的措辭和起草說明相悖。

北京市房山區對劉女士徵收人均年收入14倍的「社會撫養費」甚至不符合我認為違法的《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關於不符合條件生二胎徵收年收入3-10倍的規定。劉女士是個農民,不是領導幹部,又非有配偶而與他人生育,談不上情節特別惡劣,不應該加重「收費」。那麼14倍怎麼來的?原來房山計生委把小傑認定為劉女士生育的第三個孩子了!無論是劉女士還是王先生,從生的角度各自都只有兩個親生孩子,從養的角度還只有小傑一個,但是計生部門為了多收錢,硬給數出三個來了!連人類基本的算術規則都不遵守,如此下作,已經超過人販子,卻竟然是政府部門所為,而且還不是北京的特例(詳見楊支柱:《解釋法律首先應該尊重算術規則》,南方都市報2013年6月5日)!

即使《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沒有任何問題,房山區給劉女士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也沒有任何問題,就算劉女士欠政府33萬元的債,政府也不能藉此隨意剝奪劉女士的合法權利,更不應該拒絕給小傑上戶口。

義務必須具體明確。如果與義務對應的權利人或行使權力者對義務有很大的解釋餘地,就會不適當地加重義務人的負擔,甚至使義務成為一種奴役。公民不履行義務當然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作為比第一次義務更重的二次義務,仍然具有義務的一切特徵。義務必須具體明確,責任也必須具體明確。違反義務可能產生賠償責任,可能被罰款,甚至可能被判刑,但這一切都必須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依據。不能以違反某項義務作為隨意剝奪公民權利的理由,更不能以違反某項義務作為剝奪公民一切權利的理由。而剝奪戶口或拒絕落戶,在無證寸步難行的中國大陸,幾乎相當於剝奪一切權利,「黑人」的法律地位跟寵物其實沒有多大差別。

哪怕不履行義務可以隨意剝奪權利,該被剝奪權利的也應該是劉女士和王先生本人。哪怕對王先生掘墓鞭屍,也比不給小傑上戶口要合理一些:好歹你可以說王先生未經政府批准生孩子是自做自受!孩子不是他自己能來到這個世界的,是父母把他帶來的。不給孩
子上戶口,是因父母的行為而剝奪孩子的權利,是跟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株連。父母殺了人,政府不會用懲罰他們的孩子成為「黑人」,難道無證生育在政府看來真的比殺人還可怕嗎?

從來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將計劃生育跟孩子的落戶問題掛鉤。在中國非常強勢的公安部還曾多次發文要求各地解決戶口的漏報、重報和人戶分離問題,但都在「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下打了水飄。以孩子的戶口來要挾婦女上環、絕育,還跟「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對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存在明顯衝突。

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這個叫做「條例」的文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根據它確立的「申報-登記」制度,不但計劃生育捆綁孩子戶口是違法的,連城市戶口准入制度也是違法的。《條例》甚至把戶口登記規定為一種公民義務,也就是說不登記是違法的。《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必須申報出生登記,第十三條規定「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必須申報遷入登記,第二十條更規定「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不登記違法,去登記又不讓,法律應該這樣強迫「公民」違法嗎?

至於甚麼「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甚麼「未成年人保護法」裡的漂亮口號,甚麼國際條約中讓中國孩子垂涎三尺的各種兒童權利,我就不提了,那些對中國兒童來說實在太奢侈。

(南方都市報2013年10月14日,發表時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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