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王維基司法覆核勝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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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18日訊】經過了三年零十個月漫長的申請過程之後,以王維基爲主席的香港電視申請免費電視牌照的申請失敗。在香港的制度之中,這類發牌的權力在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會議的過程當然是保密,但得出拒絕發牌的決定時理由本身是甚麼,並無任何保密的理由。不單沒有保密的理由,而且當法庭要求之時,不能拒絕交代,因爲法庭要基於理由以決定政府的決策是否合符合理的原則(reasonableness)不能提供理由,就成爲濫用權力,就可以被覆核。

在分析法律之前,先看看事件發生過程的一些基本事實:

(一) 王維基在07年12月收到政府電話,是政府主動邀請他組織公司申請電視牌照。
(二) 由始至終政府沒有說過牌照的數目有上限,法例也並無任何上限。
(三) 由於此,香港電視一直加強投資,以求更符合應該得到牌照的條件,事實上香港電視的硬件不比其他兩個獲發牌的申請者差,政府也沒有以香港電視設施不足或製作節目能力不足爲拒絕發牌的理由。
(四) 政府發佈拒絕申請之時,並無提供任何具體的理由,只說是「一籃子的理由」,這近乎是「莫須有」本身並不符合常理。
(五) 政府推說行政會議的討論過程保密,但討論過程得到支持不發牌的理由(Reasoned reason)並無保密的需要,最少法庭不能接受,不提供理由等同行政機關有權濫用權力,這正是司法覆核所針對的。
(六) 由無申請發牌數目上限到變成三揀二的過程,沒有對申請人公開,以至如何選擇,以何標準,皆沒有公開,無以言公平合理。
(七) 商務及經濟局局長在記招上提到一個理由,是「過度競爭」所以不應多發牌。不單由於這不是事前公開的理由,而正如業界有人立刻指出,多發牌正是希望引入競爭,這理由變得矛盾。

不合情理情況在一件名案之中作了定義,稱之爲Wednesbury Principle,這定義成爲司法覆核的依據所在: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 V Wednesbury Corp [1948] 1 KB 223。

這案定出行政機構在行使權力之時,非常之不合理(so unreasonable)至一程度達至所有合理的當權者皆不(No reasonable authority)會作出這一決定。法庭有權檢視作出決策過程時,決策當局考慮了一些不應考慮的理由,或故意不考慮一些理應考慮的理由,若有這情況,就構成有關的決策爲不合理。

政府不能宣之於口的考慮理由,便是政治理由,但若非政治理由,便需將理由告訴法庭,令法庭確信決策的過程是合理的,沒有違反了申請牌照者的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依現時情況甚麼理由也不給,肯定不能說是合理,法庭一定不能接受,這是筆者爲何認定王維基若申請司法覆核,勝算甚高。

當然筆者不能排除正審之時政府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另外,按英國一件重要案例(GCHQ Case),英國首相在行使關乎國家安全的決策時也不能免除司法覆核的約制。在法治社會,皇帝也不能不講道理,何況只是一名特區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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