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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餐館 經理虧空公司的錢

故意黑錢累債 不受破產法豁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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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編譯報導)民事官司向來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王建榮和柯韶在2003年末商量合夥開餐館,餐館運營兩年以後,王建榮發現柯韶從公司黑錢,後者則想將王建榮排除出局。王訴諸訴訟,要求清盤餐館,並要求柯韶補償虧損。法庭裁定柯韶償還損失31.6萬元,這時,柯韶申請了個人破產希望免除債務。在破產法庭上,王柯雙方各執一端,破產法庭認為:1)從多個方面來判斷,柯韶不可信。因為他不可信,所以他所提供的證據都不可信。2)作為專業的經理,柯韶在經營餐館時連起碼的記錄都不保存,這不符合專業經理的做法。法庭由此判斷,柯韶這樣做是為了更方便自己黑公司的錢,因此判定柯韶是故意虧空公司的錢。根據破產法規定和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故意虧空公司的錢導致的債務,即使申請個人破產也不可以免於追討,所以破產法庭指出,將作出有利於王建榮的裁決。

案件名:王建榮訴柯韶(債務人),Wang v. Ke (In re Ke)
案件編號:No. 09-50132,美國破產法庭紐約北區法庭2013年8月14日討論

合夥開餐館生糾紛

2003年末,王建榮和柯韶(債務人)商量共同在紐約州伊薩卡(Ithaca)建立一家中國餐館,2004年1月,在紐約市一位會計的幫助下,王和柯共同開了餐館,名為「和平食品公司」(Peace Food Inc.),和品食品在2004年5月26日開業。除了債務人柯韶以外,和平食品的最初股東還包括王建榮、王的前妻徐佩玲、王喬治、柯韶的前妻李潤文、李潤文的兄弟龍國強。開始的時候,徐佩玲擔任記賬員和出納,王建榮擔任經理,李潤文擔任出納,龍國強和王喬治任主管。

餐館在2004年開業以後,股東與債務人之間發生了矛盾,起因有二:一是柯韶要雇傭自己妻子的兄弟龍國強,龍是非法移民。二是王建榮要求債務人提供自己(王)投資公司的證明,同時要求提供公司的支出記錄,被柯韶拒絕。最關鍵的是,王建榮發現債務人開出了兩張共計5,000元的支票,並在公司兌現,這種做法是違反公司規定的。發現了之後,王建榮於2004年9月26日召集了股東會議,根據會議記錄,會議確認了約5,000元的不明支出,這些支票兌現給了柯韶。柯韶承認自己對這5,000元負責,並承諾會在2004年底之前將這些錢補回。柯韶請求公司股東的原諒,並表示如果不把這件事情披露出去,他願意把經理的位置讓給其他股東。股東會議上還批評了柯韶雇傭非法移民龍國強的做法,以及退稅、賬目上的不當行為,柯韶堅持說自己這?做是為了股東的利益,並表示自己願意擔這些風險。

在9月26日的會議之後,柯韶也在自己的律師辦公室開了兩次股東會,在會上他試圖取代王建榮成為和平食品的董事長,會議記錄顯示大家一致同意讓王建榮下台。王建榮則在證詞中表示,自己願意讓出董事長的位置,是因為其他股東威脅說如果他不讓位的話,就不讓他再參與和平食品公司。2005年1月31日,柯韶發出了會議通知,準備在2月11日召開會議,打算免去王建榮的董事長職務,但這一次會議沒有發生,因為審判法庭沒有批準這次會議。

在各方關系迅速惡化以後,王建榮向紐約州高級法院成功申請了將和平食品司法清盤,除此之外,王建榮對柯韶提起了另外一個訴訟,指控後者:1)違反紐約商業企業法717(a)條,偷盜或虧空公司的錢;2)違反紐約商業企業法720條,為了轉移公司的錢做假賬;3)要求債務人不再擔任和平食品的經理和管理者;4)取消給龍國強和李潤文的股份證書。紐約州審判庭發現,債務人提供的會計報告與和平食品的銷售記錄非常不匹配,同時,債務人提供給法庭的會計賬目與提供給和平食品潛在買家的也不一樣,買家在審判時出庭做證。基於所獲得的證據,審判法庭裁定和平食品清盤,債務人柯韶對餐館過去兩年的收支負責,同時,法庭還裁定王喬治、李潤文和龍國強手中的股份轉移到債務人手中,最後只有王建榮和債務人柯韶是和平食品的股東。

法庭裁定債務人賠償31.6萬

在審判期間,債務人提供了一份新的賬目,遭到王建榮的反對,債務人則提出要對債務問題進行簡易裁決,也遭到法庭的反對,法庭認為,在2004年5月26日到2006年3月2日期間,債務人負責餐館的日常運行,並對公司的收入的支出負有全責。法庭發現:1)債務人無法為餐館的支付提供合法、適當的依據,債務人在作證過程中提供的2004年銷售數據與年度退稅表中的數據相去甚遠;2)銷售的賬目與會計提供的支票賬號變動情況、付稅記錄也不相符;3)法庭還發現,債務人曾經使用餐館的1.14萬元,用於支付個人的法律服務費。基於以上的發現,法庭認為債務人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導致了公司資產的流失。

在確定了債務人的責任以後,法庭舉行了兩天的損失聽證會(damages hearing),聽證會後,法庭規定債務人對損失有責任,並需償還以下損失:1)使用公司的錢支付債務人個人律師費的部分,1.1萬元;2)因為餐館沒有盈利帶來的利潤損失,以及連帶的利息,共23.5萬元;3)王建榮在本案中的律師費,7萬元。在聽證過程中,法庭發現為債務人和李潤文提供的股權證書不合理,所以取消了兩人的股權證書,只剩下王建榮和徐佩玲是和平食品的股東。

在法庭裁決之後,債務人柯韶提出抗議,認為:1)法庭的利潤計算方式不合理,法庭使用了餐館收入乘以30%標準利潤率的辦法,獲得了債務人應當償還的利潤金額;2)債務人也不同意關於餐館所有者關系的裁定,認為法庭過度依賴一些專家的證詞。在提出以上上訴的同時,債務人申請了個人破產(第7章破產保護),希望免除債務。接下來,破產法庭討論柯韶是否可以免除債務。

庭上各執一端 可信者勝

根據王建榮的證詞,2004年1月,和平食品的股東在王建榮家開會,會議定下了合作協議(類似公司的章程),根據王建榮的證詞,合作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王建榮是董事長和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以及準備退稅記錄。在餐館建設期間,王建榮負責收集餐館的投資,購買餐館需要的設備,包括中國式烤箱、快餐設備等。

2)重要事務,如雇傭,必須通過董事會,任何人不可能將公司的錢或財產帶回家,不管出於任何理由,公司購買保險箱來保存過夜的現金、支付和重要的文件。

3)公司支出必須有正式發票才可以報銷,超過500元的報賬要經兩位和支付不相關的董事同意方可報銷,同時要寫明具體用途。

4)如果某一股東需要開出超過1,000美元的支票,至少需要兩個與這筆支出不相關的股東簽字同意。

5)任何人不得使用公司的錢用於個人的用途。

6)如果發現有股東偷公司的錢或者虧空公司的錢,給公司帶來損失,在警告後若拒絕立即還回公司的錢,股東身份應當取消,該股東可以收回投資的錢,但必須先扣除該股東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但是債務人否認自己簽了合作協議,並表示根本就沒有在2004年1月開這樣一個會。(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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