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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45歲摘子宮 台勞委會商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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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0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今天說,45歲以上女性摘子宮,無法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相關規定不合理;勞委會表示,可討論。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案。林淑芬表示,勞保失能給付標準對生殖器遺存顯著障害認定,對女性子宮與卵巢障害認定限於未滿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致不能生育者,勞保可給付,但對男性就沒年齡限制規定,質疑是性別歧視。

她說,拿掉子宮是影響身體功能完整性,不能只以生育功能存在與否認定,要理解這是女性勞工體力衰弱的開始,當然有資格領給付。並提案凍結勞保業務下「研議承保及現金給付業務」1/2業務費,希望勞保處須以性別平等理念修正給付標準。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表示,確有女性為領取保險費而摘除子宮案例,刪掉門檻可能有道德風險,不過,現在生育年齡延後,可考慮將年齡往後延,「不做一個界線的話,事實上真的會有問題」。

國民黨籍立委蘇清泉說,45歲前有生育能力,摘除子宮就是障害,可領到給付;現在50歲女性還可生育,門檻要以45歲或放寬到50歲,這是可討論問題。

據勞委會提供資料,民國101年失能給付件數(含男女)是2萬9262件,其中切除子宮是6049件,約占20.6%。

勞委會主任委員潘世偉在會議休息時受訪表示,這是專業議題,可討論;在醫療與保險制度雙邊如何取得平衡,相關單位會先評估。

勞委會官員指出,還是要有門檻,畢竟給付標準是指喪失生殖能力,一般來說,如60歲女性本來就不可能再生育,但這是可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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