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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衛福擬修法 仲介器官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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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0日電)衛生福利部今天說,已完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任何人包括醫師,不得仲介器官買賣,違者處1到5年有期徒刑。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理事長胡乃文、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董事長吳樹民等人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公布台灣響應「醫生反對強制摘取器官組織」(DAFOH)發起,籲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要求中共停止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行動,台灣已近24萬人連署。

衛福部醫事司長李偉強出席記者會表示,台灣現在約8300多人等待器官移植,其中75%等待腎臟移植,但台灣每年僅200多人捐贈器官。

他說,目前近24萬人同意器捐且加註在全民健康保險IC卡,如果發生不幸,醫療人員可根據IC卡清楚了解當事人意願,代表這幾年器捐教育宣導有非常大成效。

李偉強表示,據統計,民國94、95年台灣人到境外器官移植,1年約300多人,102年降到50人,呈階梯性下降趨勢,顯示民眾慢慢了解境外就醫風險與可能違反人權。

為防止仲介器捐,他說,衛福部將送到行政院審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所有出國接受器官移植者須填報國家、器官來源、醫師及醫院等。過去是行政命令,這次入法。

李偉強表示,這些資料會與健保就診資料勾稽。目前99.5%到境外接受器官移植病人回國後,仍要使用抗排斥藥物,幾乎都已登錄健保資料庫。

他說,民國95年有行政命令,醫師如果仲介人員到海外或直接帶病人過去,涉器官仲介,不管是否涉及金錢交易,都違反醫師法規定,違反醫學倫理,輕則懲戒、重則吊銷執照。

非醫師器官仲介,李偉強表示,草案增列,任何人含醫師,不得仲介器官買賣,違者有1到5年刑責。

另外,他說,獄中器捐無法確認是否在自由意志下簽署,台灣與國際醫界同步,不再採用死刑犯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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