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何種情況下出售房產可享受免稅?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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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15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五年前我在巴黎買了一處房子出租,最近在國內找到工作,準備回國定居,想把這處房產售出,請問出售房產需要交哪些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享受免稅?

答:業主在轉讓物業時需要交納物業增值稅(Taxe sur la plus-value)。增值稅是指售出價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其計算方法如下:

售出價指售出合同標明的價格,扣除相關的開支(支付給房地產中介的佣金、稅金、解除抵押的費用等)。買入價指買入合同標明的價格,加上買方需要支付的費用,這些費用可按實際開支計算,也可按買入價格的7.5%的比例計算,此外還要加上房屋的重建、擴建、改造、裝修所支出的費用。對於買入5年以上的房產,可按房價的15%來計算裝修費用,前提是以上費用未享受退稅,包括微地稅制(micro-foncier)內的退稅。地方政府徵收的道路費和管道費也可計算在內。

在增值稅計算完畢後,應採用以下減稅方式:固定免稅1000歐元,自購入房產的第6年起,每年減稅10%。

但是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享受免稅:

– 主要居所。無論是獨立住房或者公寓房,凡是主要居所均可免稅。根據法律,免稅和業主在主要居所居住的時間長短無關,只要該房屋在出售時是賣方的主要居所即可,這一免稅條款同樣適用於主要居所的附屬部份,如保姆房、車庫和地窖;

– 已經騰出的住房如果在此之前為主要住所,並在騰出後的兩年內售出,仍可在出售時享受免稅,還有分居或者離婚者的主要居所;

– 購入15年以上的物業;

– 售價低於1萬5千歐元的物業或由夫妻雙方持有,售價低於3萬歐元的物業。但此項措施不適用於民事不動產公司的股票轉讓;

– 未達到繳納巨富稅(ISF)收入水準的領取退休金人員或持有殘疾人證書者;

– 個人年收入低於1萬歐元者;

– 因國家徵用而售出的物業,前提是出售人應在一年內將價款的90%用於購置、新建或擴建房屋;

– 向廉租住房機構或向地方政府出售,用於廉租住房的物業;

– 使用權和虛有權合併的物業。

備註:

虛有權是一種法國特有的投資方式,您將以比原價低很多的價格購買到房產,在一定期限(5年至20年)後您才能真實擁有您所購買的房產。在此期限內,您不必擔心您的房產管理,不用付任何稅收,期限結束前,如果有需要,該房產的使用者會對房產重新整理或裝修,保證房屋的良好狀態,您將最終獲得此處房產的所有權。@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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