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權律師團就保障人權完善憲法踐行憲政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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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05日訊】(維權網信息員高鳴報導)12月2日,是《世界人權宣言》公佈65週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迎來頒布實施的第31個年頭,由於中國在憲法實施以來,一直沒有啟動相關的「憲法法院」,沒有相關的違憲審查,致使中國人權災難空前嚴重,僅201 3年初至今,受到當局非法逮捕的異見人士、維權人士就多達數百人,而不知名者目前還無法統計。藉此,中國人權律師團發表「關於保障人權完善憲法踐行的呼籲」, 希望以此引導國民關注憲法,希望當局履行憲法規定對公民自由、言論、信仰等的承諾跟保障,希望當局釋放非法關押的公民群體。

附:中國人權律師團――關於保障人權完善憲法踐行憲政的呼籲

值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實施三十一週年之際,我們,中國人權律師團律師,作為法律人和中國公民,秉持良知、依據憲法和法律發表如下公開呼籲:

一、必須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我們必須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 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

我們還要重申《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 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 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 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 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世界人權宣言》,我們認為,以下三點可為國人基 本共識:1、沒有基本公民權利的「人民」,必非公民,而是臣民。2、不保障公民基 本權利的「國家」,必非人民共和國,而是專制國。3、不能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 憲法」,不是《憲法》,而是廢紙。

二、立即無罪釋放劉萍、許志永、郭飛雄、王公權、劉虎等公民今年以來,截至203 13年9月13日,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劉遠東、袁冬、馬新立、張寶成、李蔚、王永紅、 丁家喜、孫含會、趙長青、齊月英、劉萍、魏忠平、李思華、袁奉初、黃文勳、袁小華、顧義民、鄭酋午、楊林、張向忠、丁紅芬、沈愛斌、殷錫金、翟峰 盛、沈果冬、施高洪、李剛、李煥君、(宋光強)宋澤、許志永、張林、劉家財、郭 飛雄(楊茂東)、李化平、孫德勝、劉虎、姚城、程玉蘭、周維林、陸雪琴、趙海通 、吳貴軍、王功權等四十四位公民因踐行公民權利被以各種罪名拘捕。

根據我們所瞭解的信息,結合我們的法律專業知識,秉持人類的基本良知,我們可以 做出判斷:他們並不構成被指控的罪名,他們是《世界人權宣言》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憲法》所確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踐行者;他們是社會公平正義的追尋者與倡 導者;他們是守法的優秀公民;他們不僅無罪,而且有功,他們是民族的良心,國家 的脊樑,他們不應當被投進監獄。

三、立即無罪釋放所有其他因行使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權利而遭拘捕甚至 判刑的公民,基於我們在第一條所重申的憲法原則和《世界人權宣言》的條文,因行 使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權利而對公民拘捕甚至判刑,不僅是對《世界人權 宣言》和憲法的違反,更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踐踏。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追究今年主導並實施大規模 踐踏公民憲法權利的違法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公民行使憲法權利和基本人權卻遭到如此大規模殘酷打壓,這是極為不正常的現象, 舉世罕見。鑒於問題的嚴重性,我們敦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即公開正面回應如此嚴重踐踏公民憲法權利和基本人權的行為,以 正視聽,並消除社會疑慮。

我們強烈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七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 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的規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此大 規模踐踏公民憲法,侵犯公民人權的行為展開調查,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嚴懲。

五、設立憲法法院專司違憲審查,嚴格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憲法乃一國政治運行之規範、保障民權之根基,憲法如果得不到尊重,則民權必無保 障、政治必生亂局。

《憲法》序言結尾部份申明: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 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 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 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有維護現在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多任國家領導人多次在不同場合提出要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實施。

《憲法》有規定,國家領導人也經常在強調,但仍然出現大規模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 情況,這與中國現行立法權限極為分散負責卻無有效違憲審查密切相關:

1.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外,國務院、國務院各部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 大、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自治地區(自治州、自治 縣)的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均有各自立法的權限。這 些機關的立法存在著不少違憲立法侵害公民權利的問題:多年來,備受社會各界批評 的《集會遊行示威法》以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廣播 電視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等底層級立法中,對言論、出版、集會、結社、 示威、遊行等公民自由不採用國際普遍適用的備案登記制,卻設置審批、審查限制, 其實就是對《憲法》的架空、對公民自由的剝奪,明顯違憲,必須予以糾正。

2.同時《立法法》又賦予了這些機關分別負責審查下級機關立法是否違憲違法審查 的職責,職責分散且不明確,導致實際形成了沒有機關和部門真正能夠進行違憲審查 以及維護憲法權威的惡劣局面,勞教惡法明顯違憲卻多年得不到糾正即是其適例。

鑒於以上這些底層級立法違憲的普遍性、危害的嚴重性,吸收國際上設立憲法法院的 經驗,我們特在此公開呼籲:修改憲法,在國家機構裡增設「憲法法院」,轉制處理 各類抽像原則審查、具體個案審查、公民憲法請願等違憲審查事務,以確保《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得到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得到保障。

人權至上,才是共和;憲法至上,才是憲政;法律之上,才是法制。憲政大潮,浩浩 蕩蕩。民心所指,勢不可擋。

中國人權律師團律師:律師團聲明人:
王 成  浙江律師
江天勇  北京律師
唐吉田  北京律師
張 磊  北京律師
劉衛國  山東律師
李和平  北京律師
龐 琨  廣東律師
李蘇濱 北京律師
王全平  廣東律師
童朝平 北京律師
李方平  北京律師
陳建剛 北京律師
葛永喜  廣東律師
吳魁明  廣東律師
隋牧青  廣東律師
陳科雲  廣東律師
劉正清  廣東律師
劉士輝  廣東律師
吳鎮琦  廣東律師
梁小軍  北京律師
張科科  湖北律師
蘭志學  北京律師
謝 陽  湖南律師
常伯陽  河南律師
付永剛  山東律師
徐 燦  北京律師
羅茜 湖南律師
葛文秀  廣東律師
陳武漢 北京律師
徐 忠  山東律師
滕 彪  北京學者
胡貴雲  北京律師
趙永林  山東律師
張傳利  北京律師
劉 巍  北京律師
唐荊陵  廣東律師
劉金濱  山東律師
周立新  北京律師
陳進學  廣東律師
范標文  廣東律師
龍元富  廣東律師

梁秀波  河南律師
李戚達  河北律師
於 金  四川律師
劉 偉  河南律師
王宗躍  貴州律師
黎雄兵  北京律師
肖芳華  廣東律師
李金星 山東律師
石永勝  河北律師
李國蓓  北京律師
張 國  湖南律師
汪 廖  浙江律師
蔣援民  廣東律師
郭蓮輝  江西律師 郭新嶸 北京律師
李長明 北京律師
魏友援 江西律師
馮延強 山東律師
蔣永繼 甘肅律師
梁瀾馨 河北律師
田園 湖南律師
李大偉 甘肅法律人
陳南石 湖南律師
施正剛 江蘇律師
李長春 北京律師
劉金湘 山東律師
陳以軒 湖南律師
張重實  湖南律師
薛榮民 上海律師
王興 北京律師
藺其磊  北京律師
黃溢智 北京律師
王必君 廣東律師
張瀟丹 湖北律師
覃永沛 廣西律師
覃臣壽  廣西律師
董前勇 北京律師
張穎 四川律師
聞宇 廣東律師
盧思位 四川律師
李如玉  江蘇法博
徐向輝 廣東律師
干衛東 新疆律師
鄭恩寵 上海律師
蔡瑛 湖南律師
劉連賀 天津律師
張錦宏 河南律師
王宇 北京律師
王雅軍 北京律師
肖國珍 北京律師
韋良月 黑龍江律師
頂錫奎 北京律師
邵振中 山東律師
黃建 四川律師
楊璇 湖南律師
燕旺利 湖南律師
劉明 湖南律師
蕭雲陽 貴州律師
溫海波  北京律師
劉四新 北京法博
舒向新 山東律師

聯署繼續進行中

人權律師團聯繫人:王成律師 13616501896唐吉田律師 13161302848江天勇律師  13001010856聯繫郵箱:renquanlawy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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