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一篇被學術壟斷和學術腐敗塵封了十年的文章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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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02日訊】前不久在網上看到一篇關於前六四學生羅茜控告司法部「擬取消羅茜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之處罰」的文章,也使我萌生了要控告司法部的念頭,不過我要控告的事情已經過去十多年了。1997年至2002年,我連續五年參加了全國律師資格考試(2001年國家暫停考試,2002年改稱司法考試),考試成績被司法部暗箱作業非法扣減。2000年底,我給中共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寄過一封公開信,抗議這種卑劣的做法。當時我是通過郵寄的方式寄給《中國人權》,請《中國人權》發表的。可能是這封信寄出後被當局扣押了,所以我一直沒有得到《中國人權》的反饋。這次看到羅茜的消息,我想起了這封公開信,於是把它找出來,最近發表在《維權網》上。在找這封公開信的時候,翻出了另一篇文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後半年多,試題的標準答案出來了,各種各樣詮釋的書也出了很多。我仔細研究了標準答案,看了很多書,對照了歷年的試題,發現考試命題不夠科學,於是寫了一篇《從考生的角度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命題的科學性》的文章。這篇文章花了我三個多月時間,寫好後我寄給《中國律師》雜誌,希望發表後對司法考試命題有一定的借鑒作用。但三個月過去,沒有任何回音。我又把它寄給了北京的幾家法學雜誌,但仍是石沉大海。我把它寄給了《江淮論壇》,《江淮論壇》以為我評職稱要用,要我寄1000元版面費給它才能發表。我當時在擺小攤,哪有甚麼職稱要評,所以就沒理它。我又把這篇文章寄給了雲南的一家雜誌,雲南照樣要版面費,不過只要500元。我本想賺幾個稿費,結果還要倒拿出,一氣之下就把這篇文章放進了故紙堆。

我曾在洪哲勝先生主辦的《民主論壇》寫過一篇文章,批評中國大陸的學術腐敗摧殘人才。我有個同學在《浙江學刊》當編輯,畢業後兩年內,他就發表了36篇文章。這一方面是由於他本人勤奮,另一方面是由於他是雜誌的編輯(他告訴我,他的文章大部份是在別的刊物發表的,別人的文章發到他這裡,互相交換)。有一次我寫了一篇《從清末將領的素質看甲午戰爭》,想讓他替我發表。他說他是負責古代史這一塊的,近代史不是他管的。不過,如果能替他們的刊物拉一則廣告,他可以推薦。他還把另一個同學拉廣告後發表的文章給我看。我不屑於這樣做,所以那篇文章也就擱置了。這樣的腐敗,在大陸學術界比比皆是。

今天,我再把《從考生的角度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命題的科學性》看一遍,覺得十年前寫的這篇文章仍是有價值的。如果國家司法考試的出題者能注意到我這篇文章,可以讓一些弱勢的考生(即無緣聽出題者講課、沒有能力參加昂貴的司考複習班的考生)多得幾分,讓他們一年的心血不會白花。

附:從考生的角度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命題的科學性

呂耿松

國家司法考試是今後從事法律職業的「門檻」,要跨過這道門檻,少一分也不行,有些人往往以幾分之差而失之交臂。因此,科學命題對每個考生來說至關重要,是公平競爭的前提。

和往年一樣,今年的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後,已有許多關於司法考試題解的詮釋本出版。考生在複習中,對如何解讀上一屆考試試題極為關心,因為解讀真題,既能夠把握出題方向,又能檢驗自己的水平。由於國家在考完後不公開標准答案,所以各種版本的詮釋答案不盡一致,甚至分歧很大。應該說,給上一屆考試作詮注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名牌大學的專家學者,但對試題的解答為甚麼會有那麼大的分歧?這除了司法考試「題廣、量多、難度大」外,有些試題的命題不夠嚴格、不夠縝密也是原因之一。筆者根據複習體會,就今年司法考試及往年律師資格考試命題中發現的問題,提些看法和建議。

一、有些試題選項設計得不夠縝密,單項選擇中卻有兩個以上的可選項,使考生很難作出正確的選擇。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二第16題:「乙市M區人民法院對孫某盜竊罪和搶劫罪作出判決後,檢察院不抗訴,但孫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不當。一審對孫某盜竊罪和搶劫罪分別判處2年和9年,決定執行刑期為10年,而兩罪準確的量刑應分別為5年和7年。二審法院如何處理?」選項是:A.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5年和7年徒刑,並在7年以上12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B.直接改判兩罪分別為5年和7年徒刑,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為10年;C、維持一審判決;D.維持一審判處的2年徒刑,將一審判處的9年徒刑改為7年,並在7年以上9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這道題實際上跟1998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二第34題一樣,只不過表述略有不同。1998的試題是這樣的:「上訴人章某不服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某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對章某的盜竊罪和搶劫罪判處的刑罰不當,一審判決兩罪分別為2年和9年,合並執行10年,準確量刑應分別為5年和7年。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選項是:A.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5年和7年,合併執行11年;B.直接改判兩罪刑罰,分別為5年和7年,合併執行仍為10年;C.維持一審判決;D.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這兩道題的考點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只是D項改動了一下,但這一改卻使得2002年試題變得不嚴格、不科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並罪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據此,98年試題中,C項(即維持一審判決)是唯一正確的一項(見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中心編審的《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導與練習》第344頁,陳光中教授主編的《歷年統考試卷答題分析詳解》第25頁)。因此,這個答案自然也適合2002年試題中的C項。但是,該試題中的D項將數罪中的某罪刑罰減輕和將決定執行的刑罰減輕,並不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所以D項也是可選項(見三校名師國家司法考試培訓中心編的《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詳解》第74頁)。這樣一來,該題就出現了兩個正確的選項,但該題是單項選擇,到底C得分還是D得分,只有看出題人的意見了。

1999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三第19題所給的四個選項全部是可選項,這就使考生更為難了。該題題干是:「下列選項,哪項是我國現行法規禁止設立的外資企業的行業?」選項是:A.廣播電視;B.國內商業;C.對外貿易:D.郵電通信。根據當時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下列行業禁止設立外資企業;(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二)國內商業、對外貿易、保險:(三)郵電通信;(四)中國政府規定禁止設立外資企業的其他行業。」據此,試題所列四個選項全部可選,但這道題卻是單項選擇。2001年4月國務院對《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作了修改,其第四條規定:「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從這條規定看,1999年可能已經有了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但這樣的內容並未在1999年的《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及必讀法律法規彙編中得到反映。所以,這道題考生無法準確選擇答案,只好隨便選一項。

二、有些試題題干表述不清楚,審題較難。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第41題:「陳某1998年從部隊轉業,半年後與李某結婚。結婚時李某購置了一套傢俱。1994年陳某創作長篇小說《軍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陳某的姑媽去世時遺留給陳某一套新房,一直由陳某的父母居住。根據以上情況,陳、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選項是:A.陳某的轉業費;B.李某購置的傢俱;C.出版小說《軍人》所得的稿費;D.陳某姑媽去世時遺留的房屋。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A項和D項屬於個人財產,B項為夫妻共同財產,但C項出版小說《軍人》的稿費,題中只提到小說是1994年創作的,並沒有提到甚麼時候出版的,而陳某與李某是1998年和1999年間結婚的,這樣稿費的歸屬就有兩種可能:如果《軍人》是結婚前出版的,屬陳某個人財產;如果《軍人》是結婚後出版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三第71題:「對下列哪些案件,二審法院可以採取書面審理方式徑行作出判決?」選項是:A.被告在一審時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駁迥異議,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訴;B.二審法院對原告的上訴請求審查後認為原告的請求明顯不成立;C.被告在上訴時提交了其剛剛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審中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迴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8條規定,本題A、B、D三項二審法院可徑行判決、裁定,但A項、D項法院應作出裁定,而不是判決,本題是多項選擇,這就讓考生感到為難。

三、客觀題中有些題目主觀性太強,容易引起歧義。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二第6題:「甲外出時在自己的住宅內安放了防衛裝置。某日晚,乙撬門侵入甲的住宅後,被防衛裝置擊為輕傷。甲的行為是甚麼性質?」選項是:A.故意傷害罪;B.正當防衛;c.防衛不適時;D.民事侵權,不構成犯罪。此題的考點是安裝防衛裝置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是個有爭議的問題。不少詮釋本選擇了B,即認為是正當防衛,理由是:防衛人擔憂未來侵害的到來,而預先採取必要防范措施,在侵害之前作防衛準備,以便在發生不法侵害時予以反擊,發生防衛效果。這種行為,從設置正當防衛的精神來看是應當允許的,防衛的效果也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刑法理論認為只要該行為沒有危及公共安全,就可以認為是正當防衛(見《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詳解》第72頁)。這個解答似乎很有道理。相反的說法是:第一,防衛人安裝防衛裝置應當是明示的,例如為防止他人翻牆入宅而在圍牆上安上碎玻璃等,從題干看,本題防衛裝置並非明示。對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沒有必要傷害對方的身體,而本案已經給乙造成了輕傷。第二,本案的防衛裝置可以推斷為機械裝置,機械力與人體接觸後,可能造成三種後果:一是阻止人前進,二是對人造成傷害,三是致人死亡。機械力是一種自然力,不帶有任何主觀因素,因此它對何人造成何後果帶有偶然性,它不可能因為小偷而給予輕傷,因為強盜而給予重傷,因為是其他善意人而不予傷害。從正當防衛的四要件(即起因、時間、對像、主觀因素)來說,甲安裝防衛裝置的行為針對的是尚未發生的不法侵害,時間上不是面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對象是不確定的人,主觀意識是防衛,因此,本題選擇C項即防衛不適時較為合適。防衛不適時屬於防衛過當。防衛過當在有些情況下是故意犯罪,在有些情況下是過失犯罪。本案的防衛過當不是針對正在面臨的危險而作出的,因此不屬於過失犯罪,而屬於故意(間接故意)犯罪,也就是故意傷害罪,這與A選項重合,而本題是單項選擇。但像這樣一道主觀性很強、想像空間很大的試題,放在主觀題部份較為合適,考生可以選擇四個選項中的任何一項,但要說明其理由,能自圓其說,因為主觀題主要考查考生分析問題、闡明道理的能力,並不要求觀點一致。

四、有些試題出得不夠嚴格,彈性很大,考生很難作出準確的判斷。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第34題:「根據《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項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加以規定?」選項是:A.勞動爭議仲裁制度;B.教育制度:C.對私有企業的財產徵收制度;D.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度。筆者所見的詮釋都選ACD,根據是《立法法》第八條。按照《立法法》第八條第(三)項和第(六)項,C項、D項當選是確定的,對於A項,《立法法》第八條第(九)項所說的是:「訴訟和仲裁製度」,但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是根據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的,雖然《勞動法》對此也作了規定,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前(1993年8月1日),《勞動法》的規定在後(1995年1月1口),也沒有資料表明《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不再適用,所以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是否就是《立法法》所說的仲裁製度尚不明確。至於教育制度,《立法法》在列舉中沒有提到,但該條第(十)項作了概括的規定,即「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其他事項」。那麼教育制度是否屬於第(十)項規定的「其他事項」?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及《教師法》等的規定,教育的基本制度都由法律規定的。按照《教育法》第八十二條(附則)的規定,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委根據《教育法》的原則作出規定,宗教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所以教育制度是否可以屬於《立法法》第八條第(十)項所說的事項,考生是難以確定的,出題人恐怕也難以確定。因此,本題A、B的兩個選項設計是不夠嚴格的。

2002年國塚司法考試試卷二第79題:「下列哪些情況下復議機關和行政被告是重合的?」選項是:A、公安派出所作出勞動教養決定的;B、街道辦事處向居民攤派管理費的;C、稅務所所長未經稅務局局長批准拍賣扣押的貨物抵繳稅款的;D、市政府打假辦公室以自己的名義對企業予以沒收企業營業執照處罰的。這道題是多項選擇,但嚴格來說,實際上可選項只有C項。A項中,派出所無權作出勞教決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勞教由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批准,不僅派出所無權決定勞教,連它所屬的公安局也無權決定,所以A項的說法是不嚴格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所以嚴格地說,國務院、公安部關於勞教的法規和規章與此條規定相牴觸)。《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機構的工作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題中派出所作出的勞教決定並不是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作出的,它的行為應視為所屬公安局的行為,復議機關是其上一級公安局或本級人民政府,而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該派出所所屬公安局,所以A項復議機關和行政被告不重合。在B項中,街道辦事處不論有否收取管理費的權限,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應向它所屬的區政府申請復議。在行政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街道辦事處如果無收費權限,其行為視為所屬區政府的行為,區政府是被告,這時復議機關與行政被告重合;如果街道辦事處有收費權限,則街道辦事處是被告,這時復議機和行政被告不重合。街道辦事處是否有收費權限,要看法律、法規或規章有沒有授權,而這在題中並未交代。D項中,市政府打假辦公室屬於內設機構,《行政復議法》並未對其作出規定,它的行為屬於市政府的行為,復議機關是市政府的上一級政府。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市打假辦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打假辦可成為被告;如無授權,則市政府是被告。無論哪種情況,復議機關和行政被告都不重合。

五、有些試題多次使用了不確定的副詞,思考的空間很大,難以準確地審題。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二第97題:「A市張某到C市購貨,因質量問題,張某拒絕支付全部貨款,雙方發生糾紛後貨主即向公安機關告發。C市公安機關遂以詐騙嫌疑將張某已購貨物扣留,並對張某採取留置盤問審查措施。兩天後釋放了張某,但並未返還所扣財物。張某欲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案情回答95—97題……97:如果法院受理起訴,可能作出的是何種判決?』選項是:A.維持判決;B.撤消判決;C.賠償判決;D.確認判決。這道題的考點是行政判決的種類,很多詮釋本的答案是B、D。理由是A項顯然錯誤,C項張某沒有提出賠償請求。但我們注意到的題中用了「欲」和「可能」兩個副詞,思考的空間很大。「欲』說明張某想要提起行政訴訟,但還沒有提起訴訟。根據案情,張某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都受到了侵害,他「欲」提起的行政訴訟可以包括賠償請求,而在現實中,像張某這種案子不提出賠償請求是不可能的,問題是法院怎麼處理。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在審理包括賠償請求在內的行政訴訟時,可以分別立案,也可以合併審理,如果分別立案,賠償判決另行作出,如果合並審理法院就會在其作出的行政判決中包括賠償判決。再結合案情從字面上理解,法院作出撤銷判決(撤銷扣留貨物的行為)和確認判決(確認該留置為行為違法)是肯定的,而不是「可能」的。所以,這類題目,考慮的餘地很大,答案的對錯只能看出題人的意見。

六、有些試題的「陷阱」設置得不合理,易使考生毫無理由地丟分。

一些詮釋者把選擇題中的干擾項稱為「陷阱」。這些干擾項似是而非,迷惑性很大,增加了判斷的難度。設置「陷阱」的目的是為了考查考生對某些考點的掌握程度,但這種設置一定要合理,尤其是文字表達一定要清楚,否則容易產生歧義。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第79題:「被告人周某被公訴機關以以犯詐騙罪為由提起公訴。鑒於周某年齡不滿18週歲,法院通過有關程序指定某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為周某辯護。該律師事務所指派路律師擔任周某的辯護律師。路律師不得以哪些理由拒絕為周某辯護?」選項是:A.周某本人沒有提出委託律師為其辯護的請求:B.周某沒有直接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也沒有繳納委託費用;C.根據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周某不會被判處死刑;D.本人與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陳法官是同學,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這道題表面看起來很容易做,但實際上很難做,難就難在它的干擾項即D項不夠合理。此題的考點是法律援助和《律師法》第二十九條關於律師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的理由。按照《律師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律師在三種情況下可以拒絕辯護或代理:一是委託事項違法,二是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三是委託人隱瞞事實。拿二十九條對照,試題所給的四個選項都不是路律師拒絕為周某辯護的理由,所以很多詮釋的答案都是ABCD。但是,D項不能絕對排除。雖然《律師法》沒有規定律師迴避制度,但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路律師提出D項理由是正當的、合理的,《律師法》第二十九條也只規定「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至於甚麼是「正當理由」,律師法雖然只列舉了上面三條,但並不是全部,所以這裡面有個對「正當理由」的認識問題。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三第39題:「H市的甲公司生產啤酒,申請註冊的『向陽花』文字商標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下列哪些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選項是:A、乙公司在自己生產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標;B.設在G市的丙公司將「陽陽花」作為自己的商號登記使用;C.丁公司將「向陽花』註冊為域名,用於網上宣傳、銷售書籍等文化用品;D.戊公司在自己生產的農藥產品上使用「向陽花」商標。有些詮釋本認為這道題的考點是馳名商標的保護,因此答案是BCD。實際上,這道題有兩個「陷阱」,一是它除了考馳名商標保護外,還考一般商標保護,二是A項含義不明確。根據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和國家工商局《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BCD三項明顯屬於侵犯「向陽花」馳名商標的行為。但對於A項,除了適用馳名商標保護,還適用一般商標保護。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包括「在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的名稱或商品裝潢並足以造成誤認」的行為。本題中,H公司的「向陽花」是文字商標,乙公司的「葵花」商標如果也是文字,則構成侵權,因為「葵花」與「向陽花」詞義相同,足以造成誤認。但是如果「葵花」是圖形,則不構成侵權,因為葵花雖然是向陽花,但一為文字,一為圖形,不會造成誤認。試題沒有說明「葵花」是文字還是圖形,只能從它帶引號推測也是文字。這類「陷阱」,較難識別,也易丟分。

除了上述題目本身的「陷阱」外,還有一種不是陷阱的「陷阱」,即提問方式,也易使人丟分,特別是初次參加考試的考生,一不小心就要丟分。如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二第31題至第33題,前面兩題的提問是「哪些是錯誤的?」,後一題的提問是「哪些是不正確的?」,三道題都是問「哪些是錯誤的」,但考生往往把後面這道題中「不正確」中的「不」字漏掉,誤讀成「哪些是正確的」,結果冤枉丟掉1分。這樣的情況在往年的律師考試中也有:或在問了幾個「哪些是不正確的」之後來了個「哪些是正確的」,或在問一連串的「哪些是正確的」之後來了個「哪些是不正確的」。筆者無意中發現,許多詮釋者也會落入「圈套」,將這兩種提問搞顛倒。司法考試考的是法律知識,而不是考「腦筋急轉彎」,因此,在提問中將「不正確」一詞全部改成「錯誤」一詞較為妥當,這也算是對考生的負責吧。

七、一些有爭議的問題,在前後兩年的考試中,相同的試題答案卻互相矛盾。

1999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三第15題:「下列關於合夥企業經營積累財產性質的說法,哪一類是正確的?」選項是:A、為各合夥人個人所有;B、為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C、為全體合夥人按份共有:D、可以是以上任何一種,由全體合伙人自行決定。2000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三第6題與這道題完全一樣,但由於這兩年的律考指定用書說法不同,所以答案也不同,1999年的答案是共同共有,2000年的答案是按分共有(司法部律師資格考試中心編審的《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應試指導與練習》第510頁)。目前,合夥企業的財產屬於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對此,法學家們有各自不同的理解。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認為,合伙財產是按份共有的內部法律關系,共同共有的外部法律關係(見中法網首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名師輔導教室《民法.課堂筆記》第168頁)。一般認為,合夥財產是抽像的共同共有,具體的按份共有。像這種理論上有爭論的題目,放到主觀題中較為合適。放在客觀題中,難免要使有些人丟分。

八、主觀題的客觀性太強,沒有體現主觀題的特點。

顧名思義,主觀題就是讓考生發揮主觀能動性,就某一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闡述的試題。縱觀這幾年的主觀題,讓考生進行闡述的不多,主要是分析案例,而分析案例實際上也就是考查考生對某些法律條文是否記熟,這仍是客觀題。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中10個題目,基本上沒有真正的主觀題,如第1題完全考刑法分則的條文,第3題完全考檢察院和法院的辦案程序,這些都是記憶性的內容。司法文書寫作也可以說是客觀題,因為它主要考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裡面很少有分析、論述的內容。筆者認為,主觀題應體現主觀性的特點,讓考生就某一方面的問題進行充分闡述、論證,就像律師在法庭上辯論一樣,如前面提到的設置防衛裝置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合夥財產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等問題,可在主觀題中進行論述。由於主觀題要進行充分闡述,所以題目不宜太多,否則時間不夠用,只能蜻蜓點水,無法體現闡述能力。主觀題隨意性大,觀點不一致,有些回答可能與閱卷人觀點相左,所以分值也不宜太高,以避免有的考生在這一塊失分太多。

上面列舉的八個問題,是筆者的一孔之見。如前如述,有些試題可以有不同的答案,但只有符合出題人的意見時才能得分,這對於那些沒有機會聽出題人講課、輔導的考生是不公平的。試題經過論證,嚴格地、縝密地命題,既能保障國家保質保量地選拔人才,也能保證廣大考生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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