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最高法院:同居婚姻無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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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06日訊】 (大紀元記者譚雅加拿大蒙特利爾報導)一場持續長達11年之久、備受加拿大和魁北克民眾關注的魁北克艾瑞克和羅拉(Lola vs Eric)同居婚姻破裂後關於女方撫養費的訴訟案,1月25日落槌宣判。加拿大最高法院裁決:男方無需向女方支付贍養費,雙方也無需分割財產。

加拿大法律界、政界、民間對這一判決褒貶不一,但普遍認為,加拿大最高法院這個判決將對魁北克省數以百萬計的未履行傳統或法律手續的同居者帶來深刻的影響。

**主審法官: 法律保護承擔責任者

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由9位大法官投票決定的,5票同意、4票反對。負責主審的大法官法官比芙蕾‧麥克洛琳(Beverley McLaughlin)說:「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選擇正式婚姻的夫妻,選擇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而享有被法律保護的權利,而選擇同居婚姻的人們,也選擇了規避應有的法律責任,因此也不應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四位投反對票的大法官則表示,魁北克法律違背了聯邦憲章的規定,他們表示只同意不進行財產分割,但認為男方應該支付女方贍養費。

根據這個判決,魁北克政府目前無需對家庭法進行修正。

**魁司法部長:判決符合「自由選擇」原則

在判決宣佈的幾小時後,魁北克司法部長貝特朗‧阿喏得(Bertrand St-Arnaud)表示「滿意」和「欣慰」,稱該判決符合魁北克一直堅持的「自由選擇」通則,人們有權利在受法律保護的婚姻(Civil union )和自由結合(common-law union)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中進行選擇。

阿喏得同時也表示,現在是重新審視魁北克省家庭法的時候了。多年來魁北克的家庭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有的家庭法是否還適合社會現狀,這是應該正視的問題。

他說:「在魁北克,同居生活伴侶如果希望得到和正式法律婚姻者相同的權利義務,他們可以選擇民事婚約,或者選擇雙方協商的同居合約,也可以採用資產共有權的方式。」

**婦女權益機構:判決「令人失望」

魁北克單親家庭和重組家庭聯盟說,最高法院的判決「令人失望」,稱其加重了魁北克「司法不公正」的現象。

婦女權益機構對判決結果也表示批評。魁北克婦女權益委員會(Quebec』s Conseil du statut de la femme )發表聲明,對魁北克現有家庭法提出質疑,稱這將導致部份家庭陷入貧困的危機。該機構呼籲魁北克司法部長重新審視同居婚姻關係的權益保障問題。

目前魁北克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家庭採取同居婚姻方式,是加拿大同居婚姻最多的地方。根據2011年的人口統計,魁北克同居婚姻人數達140萬,該省同居婚姻家庭子女則高達60%。另外,魁北克又是全加拿大唯一一個沒有法律保障同居婚姻者在關係破裂後贍養費問題的省分。

據一些家庭律師表示,如果事實婚姻配偶不受保障,魁省很多此類配偶中,處於經濟弱勢一方的配偶,可能會成為有經濟強勢配偶一方為了避免財政義務而分離的受害者,而這些弱勢配偶通常是婦女。

**案情回放

1992年,當時32歲的魁北克生意人艾瑞克於和當時17歲的巴西模特羅拉在巴西的一個渡假勝地相識,3年後來到蒙特利爾定居。在隨後一起生活的7年間,女子持家,男子成了百萬富豪,2人生育了3名子女。這期間女方一直要求婚姻,但男方不想而未果。認識10年後的一天,他們終於分手了。分手時他每月提供3.5萬元的子女供養費,也支付1名廚師、2名保姆及1名司機的費用。但女方要求一次性獲得五千萬元以及每月6.6萬元的贍養費未果,隨後她於2002年訴諸法庭。

2006年,魁北克法庭判決艾瑞克支付孩子贍養費,但羅拉無權獲得。為獲得自己的權益,她上訴到魁北克高等法院。魁北克高等法院2009年7月做出判決:事實婚姻(Common-law)配偶不能享有與合法結婚夫婦(civil-code couple)離婚相同的待遇。勞拉不服,繼續上訴。

她於2010年獲得部份的勝訴。魁省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於2010年11月3日裁裁定:拒絕給予非婚姻配偶援助的做法違反了加拿大權利及自由憲章中的平等保障條款,魁省現有的、只保障婚姻配偶得到賠償的法律無效。魁北克上訴法院給予魁省政府1年的時間更新其家庭法。隨後魁省政府上訴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2011年3月宣佈,將對該案進行聽證。

時至今日,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案終於塵埃落定。有網友對這次判決評論說,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突出了婚姻的神聖以及道德倫理的嚴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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