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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信件引發的爭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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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11日訊】由於懷疑溫菲爾德夫人車上有可疑物品,在獲得溫菲爾德夫人的同意後,特洛蒂埃搜查了她的車,並且翻看了車內的一封信件。對此,溫菲爾德夫人以其侵犯了她的第四條修正案權利為由,提出了上訴。

(接上期)
巡迴庭討論

在即決審判中,法院又重新審查了判決。如果沒有真正的物質糾紛,動議方又在法律上有資格談判,那麼即決審判便可以進行。為評估即決審判的動機,法院「需要解決所有模稜兩可的問題,並將所有獲得准許的事實推理擺在一起,站在即決審判對象的另一方的角度上來審查案件」。

●有限豁免權

法院會通過「研究他們聲音的高低,來決定這兩個有限豁免分析中的哪一個應該在該案件中被優先考慮。」上訴庭將兩個都進行了全面分析,因為「想要決定此案件中的權利是否是明確建立的,與此同時又無需明確決定所存在的憲法權利是怎樣的,這非常困難。」上訴庭按順序來討論每一種有限豁免。

第四條修正案並沒有在由一個模稜兩可的同意所進行的未授權的,可懷疑的調查所觸犯。通常來講,「一個同意對方對自己車子進行搜查的人應該合理地確認他車中無論是開啟的還是關著的容器一旦被警察所注意,都有可能打開來檢查。」

「當一個人同意對方對自己的車子進行調查,並且還選擇了特定的調查範圍時,懷疑就被劃定了。」為判斷這個同意究竟包含了哪些方面,我們提出疑問:「一個典型的明曉常理的人會怎樣理解警官與嫌疑犯的對話呢?」

「調查的範圍通常定義為明顯的物體。」在另一個案件(吉麥羅案)中,一個警官認為他偶然聽到被告在公共電話上與人做不合法的毒品交易,於是跟蹤被告人的車,當他不合法轉彎的時候強迫他靠邊停下,給他開了一張罰單。這個警官隨即表示了他的懷疑並且進行了詢問。隨後,他得到了被告人搜查其車內的允許。警官在車的地板找到了一個棕色的袋子,裡面藏匿了可卡因。最高法院判定這個搜查是合法的:如果嫌疑犯「同意可以被合理地理解為特定容器內的搜查,第四條修正案不提供任何理由要求更多的顯示授權。」

在這裡,溫菲爾德的允許並沒有僅限於搜索槍枝或者錢財,因為特洛蒂埃的完整問題沒有表達任何有關僅限於「放置在外部的」物品的搜查:「你的車裡沒有什麼我需要知道的嗎?槍枝或者錢財?」這種啟發式問題引出了他「需要知道的」「任何物品」,而槍枝和錢財只是一個舉例。一個正常而明事理的人不會認為溫菲爾德的同意僅限於可以搜查到槍枝和錢財之處。其中必然也包括了對於毒品和走私香煙,或者兒童色情作品的搜查同意,甚至在並不包含槍枝和大量錢財的容器中。這個案件與吉麥羅的案件沒有任何的相似之處,特洛蒂埃並沒有告訴溫菲爾德他想要搜查什麼特定的走私品(或她究竟存在什麼嫌疑)。

雖然如此,溫菲爾德的同意並沒有延伸到特洛蒂埃可以隨意閱讀她的信件的程度,這是毋庸置疑的。比如說,他並沒有得到特定的同意說他可以通過檢查信件來證明她有否進行勒索或者是證券欺詐。第四條修正案明確保護「人們紙類文件的安全不被翻看。」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閱讀別人的私人信件屬於比走私更為嚴重的侵犯行為,因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別人的思想。 (「被告人會屈服於一定程度上關於自我隱私的侵犯,允許探員進入他的家裏翻查他的私人財產,並不意味著他允許政府探員進行更大限度的隱私侵犯,譬如閱讀他的私人信件或文件,除非這些行為得到了特別允許。」)如果探員得到了進一步搜查的許可,一個正常而明事理的人才會認為在車中進行走私品搜查的時候,他也有權力閱讀嫌疑人的私人信件。當特洛蒂埃打開了信封,發現既沒有很大一筆錢財,也沒有走私品,他應該去搜查車內的其餘地方。然而當特洛蒂埃去閱讀溫菲爾德夫人的信件之時,他已經越過了他所獲得許可的範圍。

特洛蒂埃爭論說,他閱讀她的信件是由於他認為這其中可能存在違反緩刑或假釋罪的證據。這是一個關於閱讀他人信件可以想得到的理由,正如特洛蒂埃翻看愛情信件可能是為了尋找法定強姦罪的證據,抑或翻看他人的經濟收入,以尋找可能進行的內線交易。然而問題在於,常理之下一個人是否會相信溫菲爾德夫人所准許的搜查範圍包括這樣一個搜查目的。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特洛蒂埃也並沒有找出對此於己有利的證據。

「第四條修正案的最終標準是『合理性』。」一個正常並且明事理的人不會認為溫菲爾德給予了特洛蒂埃閱讀她的信件的許可。因此,特洛蒂埃侵犯了溫菲爾德的第四條修正案所提及的「免於遭受無理由搜查」的權利。

如果他所侵犯的權利在事情發生的時候並非「明確建立」,特洛蒂埃有享受有限豁免的資格。 「對於是否明確建立的相關的,決定性的質疑在於,對於一個正常而有邏輯的警官他所進行的舉動是在他所處環境中是明確不合法的。」

上訴庭認為,必須首先決定「相關『法律規定』普遍性的級別待受確認。」為此,我們應「平衡……為市民憲法所受權利辯護的利益以及公職官員在執行職責時的有效表現。」該權利需被定義為「在一個特殊的,也因此相關的意義上:該權利的內容必須十分清晰,一個有邏輯的官員可以清楚地知道他的行為違反了這個權利。」

地區法院將這個權利定義為「不足夠清楚」:「該舉動確實觸犯了嫌疑人的第四條修正案授予權,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超出了嫌疑人許可的搜查範圍」。

結論

該事件的權利陳述如下:當一個警官在嫌疑人的正常許可下獲取權利進行搜查時找到了一封信件,並閱讀了嫌疑人的私人信件,將其中的內容一覽無遺,這是違反了第四條修正案的行為。在第二巡迴法庭並沒有遇到過類似的先例。相對來講,特洛蒂埃的舉動是「在法律規定上,客觀來講合法而合理的,在行動之時便明確建立的」他被授予了有限豁免權。

巡迴法庭最終否定了特洛蒂埃對即決審判的異議,該案件回歸到了地區法院,要求在其擁有有限豁免的基礎上再作判斷。◇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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