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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態度轉變 拒絕干預紐約槍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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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17日訊】(大紀元訊)4月14日,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一項關於槍枝管制是否違憲的申訴,一改近幾年來最高法院對槍權的支持態度。在2008年,最高法院在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中確認了第二修正案保障居民為了傳統合法理由持槍的權力,在麥當唐納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中,最高法院進一步將這一決定的適用範圍擴展到州一級。最高法院表明,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調卷請求,並不表示今後不再接受此類上訴。

維持紐約藏槍管制規定

根據紐約刑法(265.03(3)),如果在家裏或商業場所以外的區域,持有上膛的手槍構成「非法持有槍火」,將被控以C檔重罪。不管以何種方式持槍(公開或隱藏的),這條禁令都適用。但是,對於持有適當許可的居民,可以獲得豁免。在紐約,除了被禁止持槍的居民以外,公眾要在公共場所持槍需要的唯一許可是「可以在公共以隱藏方式持槍的許可」。根據紐約刑法400.00(2)(f),要獲得許可需要「合適的理由」,但刑法並沒有指明「合適的理由」是什麼理由。

對此,卡察斯基(Alan Kachalsky)等五人及第二修正案基金公司對威斯特徹斯特郡(Westchester)提起訴訟。上訴人在訴訟中提出兩個問題:一是「第二修正案」是否保障在戶外持槍自衛的權力,二是守法的居民因為沒有「合適的理由」不能獲得持槍許可,是否違反「第二修正案」。

案件首先被提交到紐約南區法庭,被拒絕後提交到第二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在2012年11月27日否決了案件(Docket Nos. 11-3642),最終上訴人於2013年1月8日將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No. 12-845)。雖然最高法院在這一個問題上存在不同的意見,但最高法院還是在4月14日做出裁決,拒絕發布調卷令。

不過,在去年的另外一個訴訟中,第七巡迴法庭得出了不同的結論。該案事關伊利諾伊州關於藏槍的禁令,位於芝加哥的第七巡迴法庭判定該禁令違憲。

攻擊性槍枝管制規定生效

康州槍案以後,各州加大了槍管立法。在康州槍案中,槍手蘭扎(Adam Lanza)使用一支AR-15半自動槍在幾分鐘內殺害了20名兒童和6名成人。根據槍案的教訓,各州加大了限制攻擊性槍枝的管制。

1月15日,紐約州通過立法禁止七發以上連發槍枝,該立法在4月15日生效。事後,因為得知槍枝製造商並不生產7發連發槍枝,所以紐約州在3月29日修改立法,禁止10發以上連發槍枝,同時,保持7發子彈的規定,如果10發連發槍枝內裝有超過7發子彈即為違法。在3月,科羅拉多也通過類似立法,禁止15發以上連發槍枝。

4月15日,是連發槍枝管制規定生效日期,持有攻擊性武器的居民從4月15日開始向紐約州警察局登記。如果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沒有登記的,將會被控A級輕罪,槍枝會被沒收。

嚴格槍管面臨多重困難

嚴格的槍管規定面臨槍枝協會、持槍人的反對,也給各郡政府帶來新的壓力。

紐約步槍和手槍協會(The 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已經就該條款提起了聯邦訴訟,該協會是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的分支機構。紐約步槍和手槍協會在上訴文件中指出紐約州的槍管條款違反憲法。

槍管法案也給各郡帶來新的壓力,根據槍管新規,大約有1百萬支槍枝被新歸入「攻擊性武器」,這些槍枝需要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登記。據《華爾街日報》報導,有多個郡委員會通過決議,督促州政府部分收回槍枝管制規定,因為新規定將會給各郡帶來負擔。

在接受電臺採訪時,庫默州長稱反對者為「極端主義者」。他說:「是有人反對(攻擊性槍枝管制),但這些人是極端主義者,極端主義者不會勝利的,尤其是在對大多數人都很重要的問題上」。◇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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