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戴環懷孕被強制墮胎的受害人要給我封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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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02日訊】山東某地幾天前發生一起戴環懷孕五個半月被強制墮胎的計生暴行,最近兩三天我一直在接受受害者家屬諮詢,並初步聯繫了律師。4月27日晚上受害人的小叔子來電話要求我曝光,我怕影響他取證,又顧慮放假影響效果,商定5月2日再曝光。

4月28日晚上我把他們的稿子做了技術處理,今天傍晚他告訴我,他哥說我改得好。於是我把稿子發給了幾個我熟悉的網站,囑她們等到5月2日再曝光。

沒想到過了不到一個小時,受害人的小叔子又來電話,讓我千萬別曝光,還問我的支付寶賬號,說他嫂子要給我一點錢。他說政府答應給他們3萬,但不以賠償的名義,而以甚麼畜牧費的名義,以便利今後繼續進行計劃生育工作。我說,這是搞死一個人還你二十頭豬,是侮辱你們,也是為了今後繼續去墮別人的孩子。我又說,這樣的話,周圍的人都不知道政府因為戴環懷孕強制墮胎給了你們3萬,都以為你們好欺侮,這樣的委屈都白受了,還有甚麼委屈不能白受?但他還是堅持說,他父親和嫂子害怕政府報復,要求我封口,並再次問我支付寶賬號。我氣憤地把電話掛了。他再來電話,我拒絕接聽。

我感到很噁心,又感到非常為難。封口費我肯定是不要的,無論來自加害人還是受害人!但5月2日還有好幾天,我應該把稿子撤回來嗎?稿子是以受害人丈夫的名義寫的,我只做了些技術處理——刪了些我認為不必要的話,少量文字做了理順,加了幾句法律分析,把電話號碼隱去了,甚至把受害人本人的名字隱去了,但受害人的所在的省市鎮村和受害人丈夫的姓名、受害經過當然都保留了。

作為受托人,我有沒有義務把已經發給那幾個網站的稿子撤回來?好像有。我是否可以為了公義而違反委託關係的倫理?

首先,我並不認為公開對委託人利益有害,而是認為有利。其次,我從來沒說過要報酬,我本來就是主要為公益,兼顧他們的私益而行動,而他們的出爾反爾使得我服從他們指示,將喪失我原來的公益初衷——而他們也知道我的公益初衷。因此之故,要說違約,也是委託人自己違約在先。但是違反委託人明確的指示,自作主張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和公益,以委託人違約在先作為理由並不充分。委託人違約在先只能作為辭去委託的理由,而現在根本就無需我辭去委託,因為委託人已提出解除委託。

不過我好像也不是真正的受托人,好像又是個自媒體記者;他們也不光是受害人,也是報料人。事實上我既準備給受害人請律師,也在律師介入之前承擔著提供諮詢的義務;我既在為受害人找記者、網站,也準備利用自己所有的微博、博客、論壇id為受害人呼籲。仔細分析我跟受害人家屬之間存在三個口頭協議,發生三種法律關係:1、為受害人介紹律師、媒體的無償居間服務關係;2、無償為委託人提供諮詢服務的關係;3、報料人和媒體的關係。如果僅僅是最後一種關係,我當然不必服從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指示。但是基於前兩個關係而獲得的受害人的秘密,應當有保密的義務,哪怕受害人出爾反爾。那麼當存在第三種法律關係時,是否可部份改變因為前兩種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義務?

猶豫了好幾天,我還是沒有底氣。畢竟我沒有在當地生活過,山東許多地方的政府又是全國最凶狠的。但是在委託人提出封口費後,特別是我為了請網友幫我分析我的困境把封口費的事情說出來(沒有暴露受害人姓名、地點)以後,我要是啥都不說,不但存在幫當地政府隱瞞計生暴行之嫌,也有拿了封口費之譏。所以我還是要把這個事情說出來,就用「X市Y鎮Z村」來代替當事人住址,用T來代替受害人丈夫的名字吧。

2013年5月1日
楊支柱

投書:妻戴環懷孕五個半月被強制墮胎,丈夫泣血控訴

我是山東省X市Y鎮Z村村民T,我在2009年8月依法登記結婚。2010年6月30日我妻子在X市城關醫院剖腹產生育一孩。由於我妻子本身就體弱多病,當時做手術時就大出血,由醫護人員及時全力救治才保住了他們母子的生命。我妻子術後於2010年8月上了節育環,並按時到鎮計劃生育服務站查體。2012年7月份我妻子因輸卵管囊腫在X市城關醫院再次開腹做切除手術(X市城關醫院有住院詳細資料)。

2012年12月份,我們到X市Y鎮計劃生育服務站進行育齡婦女環孕檢(Y鎮計劃生育服務站有指紋電腦記錄),計生服務站的工作人員未告知任何情況(包括節育環的位置情況及孕情等)。而在2013年2月份再次到鎮計劃生育服務站查體時,工作人員說我妻子懷孕已14週多。當時我們不敢相信,我們問工作人員為甚麼上過節育環還會懷孕、為甚麼兩個月以前查體未告知孕情及環情,她們未做回答。

事後村計生辦想出面協商解決此事,我妻子因身體狀況很不好,且已經懷孕這麼長時間了,既怕手術會造成甚麼可怕的後果,又不忍心墮掉胎兒。後來鎮計生辦領導來過一次,帶十多人上我家,說是來進行所謂的協商,因當時我們不在家,只是電話溝通了一下,就不了了之。我們全家經過商量認為:這次懷孕純屬意外,是計劃生育上環手術不合格的結果,我妻子沒有義務因為計生服務站的手術質量不合格而額外承受中期墮胎的身心健康損害,我們必須尊重她本人的意願;如果政府考慮我們的第二胎源於計劃生育手術不合格而免收我們「社會撫養費」,我們可以放棄追究計生站手術不合格的責任。

我們萬萬沒有想到,在4月19號,鎮計生辦領導帶領20多個暴力分子,埋伏在我和妻子走親戚回家的路上。他們指揮8個人將我強行帶走並非法拘禁在一個荒郊,另有大約6個人不顧我妻子的身孕粗暴地將她塞進車裡帶走,並把我們不到3歲的孩子私自交給一陌生人看管。我向他們索看執法和拘捕證件他們不理,還非法收走我的通訊工具。在把我們一家分三輛車非法帶走後,他們把我關進一荒郊的賓館非法監禁,期間數次威脅逼迫我同意墮掉孩子,被我憤怒地拒絕。

在非法拘禁我的同時他們將我的妻子強行帶到X市友好醫院——該醫院是私營性質且營業執照上明確寫著經營範圍「不包括中止妊娠等計劃生育類手術」,在沒有我簽字的情況下,強迫醫院未經正常檢查程序就給我妻子注射中止妊娠的毒針。期間計生辦和醫院都沒有通知我們家裏任何人,並揚言要是反抗就採取強制措施。給我妻子注射完中止妊娠藥劑後,鎮計生辦領導就全部離開了醫院,只留本村的幾個計生工作人員陪護。

鎮計生辦領導離開醫院約三個小時後才讓人把我從非法拘禁的地方帶到醫院。當我看到哭的幾近昏厥的妻子和哭成一團的家人時,我一下癱在了妻子的床邊。

X市友好醫院的基礎設施和醫療衛生條件很差,醫護人員毫無責任心,沒人去我妻子所在的病房查房。病房夜裡非常冷,妻子本來就體弱多病,又受到巨大打擊,精神恍惚,神智有時不清。我們的孩子在受到巨大驚嚇後整夜高燒咳嗽,隨即入院治療(X市Q衛生院有相關病歷檔案材料),病癒出院後仍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陰影,天天哭鬧,晚上害怕,幾次驚厥。

鎮計生辦還阻撓醫院給我們病人家屬看病人病歷、查驗單等理應給病人家屬看的住院醫療資料,我們多次索要醫院都說沒鎮計生委的通知不能給。醫藥費我們家人去鎮上找了好幾天他們才去付。

我們沒有任何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卻無端受此非法拘禁和強制墮胎迫害,一家人的身心健康都受到嚴重摧殘。21日我們到當地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官官相護不予立案。我們要求政府責令當地公安機關查明非法拘禁和故意傷害(強制墮胎符合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我們的凶手,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我們要求政府在醫藥費之外再賠償我們的誤工損失和精神損害。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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