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山西晉中法院李志明枉法製造冤案

投書人:徐先明

【大紀元2013年05月06日訊】山西省晉中中院將徐先明訴資產返還損失賠償執行認定裁決,反覆終止,反覆鑑定,拖了5年後依然枉法裁判,市政法委專家組責令回覆審理。才讓我重新起訴,而後依然枉法裁判。徐先明不得不上訴到山西省高院,高院即撤銷枉法裁判發回重審。不料中院蔚新旺院長同李志明庭長卻一意孤行拒絕執行高院的發回重審,再次枉法裁判。徐先明2012年3月12日二次上訴高院,至今沒任何結果。

18年的非法侵權沒有停止,13年的枉法辦案繼續延伸。晉中中院院長張煒、蔚新旺,庭長李志明違背1993年3月15日,經(1993)地會事驗字第37號驗資報告中,資金來源一欄第7項個人投入資金29萬元,兩次認定為集體企業。工商註冊嚴重違反服務部出資10萬元,職工集資10萬元,縣計劃委員會文件規定。1995年徐先明被非法關押後,公司法人及所有分支機構負責人所有的企業,10年後實施了非法破產。即刑事再審改判無罪國家賠償5個裁決文書,確認個人投資掛靠華陽實業公司獨立法人的個人掛靠企業,被瀆職否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左世忠為首的審判委員會本應依據事實予以改判,卻再次發回重審,給瀆職、失職造下更大空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章、第71條、第78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文號](1987)通知之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第5條、第8條之規定,張煒、蔚新旺、李志明等人有法不依,顯然是失職、瀆職,至於有沒有黑錢在作怪,沒有確鑿的依據不能斷言。

不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的案件卻一直拖了10多年的案件不作處理,確實聞所未聞。

當然,也不能懷疑李志明庭長從壽陽到晉中從頭到尾明白徐先明的真偽,而從中作梗。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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