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學者如何申請豁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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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09日訊】(紐約訊)根據美國公民與移民法212(e)條款,有一些訪問學者(J-1簽證持有者)有回國兩年的規定(two-year home-country physical presence),在訪問結束後必須回國兩年。如果訪問學者不能夠回國兩年,則需要在轉換身分之前,從國土安全部獲得豁免。

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有三類J-1簽證持有者有回國兩年的規定:一是政府資助的交換項目。如果交流項目從美國或訪問學者來源國(母國)獲得全部或部分資助,或者是獲得國際組織的資助,而國際組織又從美國或母國政府獲得了資助,也屬於這一類。二是特殊知識與技能。如果所交流的領域屬於母國未來發展需要的知識和技術。三是畢業後醫療教育與培訓。

可能獲得豁免的五種情況

對於訪問結束以後不能回國兩年的人,可以向美國國務院豁免評審部提出申請,在五種情況下,國務院可以向移民局推薦給予豁免:

1. 母國政府出具「無異議函」。訪問學者可以向母國在美國的使館申請「無異議函」,母國在華盛頓的使館可將無異議函直接發送給豁免評審部。無異議函表示,母國政府對於申請人不回國服務兩年沒有異議,並且不反對你成為美國永久公民。但要注意,1977年1月10日以後持J1簽證進入美國以獲得畢業後醫療教育或培訓的人,不可以通過這一途徑申請豁免,但可以通過下面的第5類提交豁免申請。

2. 美國聯邦政府挽留。如果訪問學者進行的是美國聯邦政府機構項目或者相關項目,而且美國聯邦政府發現申請人回國兩年會影響到自身的利益,這種情況下,利益相關的聯邦政府可以提出「利益相關政府機構豁免」,任何聯邦政府機構都可以提出申請。

3. 迫害。如果訪問學者相信自己回國的話,會因為種族、信仰或政治觀點被迫害,則可以申請迫害豁免。申請人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I-612表,移民局會將審批結果告訴國務院豁免評審部。

4. 會給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帶來「特殊困難」(Exceptional Hardship)。如果申請人證明,自己離開將會給配偶或孩子(需要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帶來特殊困難,則可以申請特殊困難豁免。但是需要注意,僅僅是家庭分離不能構成特殊困難。如果是這種情況,申請人可以向移民局提交I-612表,移民局會將審批結果告訴國務院豁免評審部。

5. 受州公共健康部或類似部門要求。根據康拉德國家30計劃(Conrad State 30 Program),持J1簽證來美國獲得畢業後醫療教育與培訓的人,在部分州公共健康部的要求下,可以獲得豁免,但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在指定的醫療人員短缺地區的醫療機構有全職工作機會,或者在為來自醫療短缺人員地區的人服務的醫療機構有全職工作機會。二是同意在收到豁免以後90天內開始在上述機構工作。三是和上述醫療機構簽訂合同,同意至少3年每週工作40個小時。指定的州公共健康部(有專門名單)每年可以允許使用30個豁免,其中有10個豁免可用於不在醫療人員短缺區、但為來自該區的人服務的醫療機構。(待續)◇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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