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何為家庭遺產分配的遺產預留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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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12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先生是法國人,他和前妻育有兩個子女,離異後和我結婚。請問他是否可以在遺囑中把他的房產全部贈送給我?有人和我談起「遺產預留份」,這是甚麼概念?望能得到您的解釋。

答:是的,法國法律有遺產預留份的原則。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你的丈夫不可能把遺產完全留給妻子,所謂「遺產預留份」是指法律為死者的直系單親屬(子女)保留的遺產部份。預留份的評估日期為遺產所有人去世之日。享有預留份的直系親屬包括婚生、非婚生和收養子女。如果死者沒有子女,其在世的配偶也享有預留份,由於預留份的存在,立遺囑人不能在遺囑中隨意處置財產。

2007年以後,法律規定死者的尊親屬(父母)不再享有預留份,他們只能在子女無後代的情況下收回贈送子女的資產,但各方索回的比例不得超過遺產總額的四分之一。如果預留份享有者未得到應有份額的遺產,他們可以向法庭要求減少遺囑贈與的數額。但此訴訟屬於不告不理,當事人也可以主動放棄預留份。

預留份的計算方法是:

– 如死者留下一位子女,子女的預留份為遺產總額的二分之一
– 如死者留下兩位子女,子女的預留份為遺產總額的三分之二
– 如死者留下三位子女,子女的預留分為遺產總額的四分之三
– 如死者的子女已經去世,去世子女的後代可以代位繼承

2002年以後,法國法律規定,死者在世配偶至少可以繼承四分之一的遺產。如果死者生前希望未亡配偶繼承更多的遺產,他可以在遺囑中減少預留份的比例,使未亡配偶繼承遺產的全部用益權(使用管理權)或者四分之三的用益權加上四分之一的全部產權,條件是所有子女都為未亡配偶所生。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在世配偶可以繼承死者的全部遺產。

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和前妻育有兩位子女,他們的預留份占遺產的三分之二。因此王女士最多能夠繼承三分之一的遺產。

繼承遺產之後,遺產繼承人所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要納稅,在遺產繼承方面還是有些減少納稅金額的竅門,例如為了擴大預留份,祖父母「收養」孫子女,購買房東房屋,成立和轉讓不動產公司股份或者在銀行給子女開戶等不一而足,而且這些方式都屬於合法。@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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