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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事件的法律問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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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18日訊】(紐約訊)美國國家安全局已經證實,英國《衛報》以及美國《華盛頓郵報》所報導的監聽確有存在,雖然還存在著不同的版本,對關鍵細節還有爭論,所以真實的一切還有待官方查證。無論結果如何,曠日持久的爭論與官司將是很難避免的。當第一輪關於事實的爭論結束以後,浮出水面的問題是:這樣合法嗎?

關於事實的討論

根據《衛報》和《華盛頓郵報》的報導,在一個名為PRISM的監聽項目中,國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獲得直接訪問許多技術公司服務器的許可,包括Verizon、谷歌、蘋果、微軟、雅虎、PalTalk、臉書、美國在線、YouTube和Skype等,也包括谷歌和微軟的分公司。其中特別提到外國情報監聽法庭的一項具體命令,該命令要求Verizon提供所有的電話通話數據,這些電話包括美國打向國外的電話,以及美國國內通話,但不包括完全在美國之外完成的通話。同時,在報導中還提到美國國家安全局是基於《外國情報監聽法》702條進行的。

對於《衛報》和《華盛頓郵報》報導出來的情況,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詹姆斯·克拉帕(James R. Clapper)並沒有給予完全否定,基本上是默認了大部分的內容,只是提出兩點:一是適用的法律。克拉帕指出,並不是根據《外國情報監聽法案》702條進行的,在聲明中特別提到「(《外國情報監聽法案》)702條下規定的監聽只針對非美國人,(執行時)要經過外國情報監聽法庭、國會、聯邦執行部門,涉及到非常多的程序,而且這一程序將意外收集到美國人情報的概率最小化」,根據這一聲明,應該有「更便利、程序簡單的」辦法。有許多媒體報導,應該指的是根據《愛國者法案》第215節。二是克拉帕強調獲得的只是「通話記錄」,而並沒有直接竊聽電話通話。而且,獲得的大規模原始數據只有一部分用於分析,只有那些涉及到恐怖主義分子的才被用來分析,而大多數數據並沒有動,只是從技術公司手中拿到了。而且,這些活動都是獲得了法庭的許可,也報告了國會。也就是說,監聽是在《外國情報監聽法案》的框架之下進行的。在談到國家安全局獲取的數據時,很多人都談到國家安全局使用了「數據挖掘」的方法,如果真的採取了數據挖掘技術,那麼必須涉及到大規模數據處理的,被分析的很可能並不是部分數據。

國家安全局的監聽行為是否在《外國情報監聽法案》的框架下進行的,目前尚無法確認,如果沒有得到外國情報監聽法庭的許可,國家安全局就惹上「大麻煩」了。如果監聽獲得了法庭許可,剩下將要討論的只有兩個問題:一是外國情報監聽法庭是否真的授權國家安全局獲取如此大規模的數據?還是說只是授權了懷疑與恐怖活動有關的部分?二是國家安全局是否可以從外國情報監聽法庭獲得命令,獲得所有的通信記錄(不管是否與恐怖活動有關),然後根據需要對其中的部分進行分析?或者說,國家安全局可不可以為了更方便分析恐怖活動,通過法庭命令獲取與恐怖活動沒有關係的記錄?這種做法是否違反第四修正案?

監聽審核形同虛設

在國家安全局監聽事件中,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環節,是外國情報監聽法庭的審核。

外國情報監聽法庭是根據1978年《外國情報監聽法》103(a)條成立的,成立之初由七位地區法官組成,這七位法官分別來自七個巡迴法庭,由美國首席大法官任命,任期最多7年。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案》第208章對《外國情報監聽法案》進行了修改,將法庭成員從7人增加到11人,並且要求居住在華盛頓特區20英里以內的人不能少於3人。除了外國情報監聽法庭之外,還根據1978年《外國情報監聽法》設立了評估法庭,評估法庭由3人組成,人員來自地區或上訴法庭,並首席大法官任命,任期最多七年且不可再任。

儘管從法律框架上來說,這個外國情報監聽法庭具有核准監聽申請的功能,而且有兩級評估機制。但在實際運作中,這個法庭幾乎是形同虛設的。根據外國情報監聽法庭提供的2012年年度報告數據,2012年法庭共收到1856個申請,其中除了1起被政府主動收回以外,其他1855起均獲批准。在1856起申請中,有1789起是申請進行電子監聽的,有1788起獲批准(1起被政府主動收回)。在2012年中,法庭還收到212起申請獲取商業記錄(包括實物記錄),法庭沒有進行任何的否決,包括部分否決也沒有。此外,法庭還收到了聯邦調查局(FBI)申請國家安全信15,229起,這些申請是為了獲得身在美國的人的信息,涉及到6, 223個人。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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