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嘉義縣稽查八大澱粉類加工食品販賣業

人氣: 7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3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蔡上海台灣嘉義報導)嘉義縣衛生局6月1日啟動地毯式稽查行動,稽查員一早兵分多路前往到八大澱粉類加工食品販賣業,地毯式稽查結果,623家中有2家不符規定,均要求限期改善。

衛生局表示,稽查對象包含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等商家業者,不符規定店家中,一家粉圓店因提出的來源檢驗證明的公司行號資料不全,已要求限期改善,將盡速進行複查,倘複查結果不符規定且產品仍於架上陳列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處分;另一家板條販售店未能提供任何安全證明,當場要求停止販售,業者均能配合。

黑心業者違法使用未經核准之「含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事件越演越烈,嘉義縣日前已輔導轄內食品製造業者自行將所生產成品送至衛生署認證之實驗室檢驗,5月27日起也輔導澱粉類食品販賣業應主動向原料供應商索取未含順丁烯二酸酐相關檢驗合格證明或具結證明,並張貼於販賣場所明顯處。

衛生局6月1日由副局長、縣府消保官及各衛生所主任擔任領隊,分別前往朴子、民雄等各鄉鎮市,稽查八大澱粉類加工食品販賣業,對於未提具安全證明文件者或上游製造廠商、原料供應商未出具未含順丁烯二酸酐相關證明(切結書),均不得販售。如查獲未提供具結證明或具結不實者,且被證實原料違規,將加重處罰。

衛生局指出,凡澱粉類產品廠商,應提出產品未含順丁烯二酸酐安全證明,否則不得販售,違反者將予重罰,為確保販售產品合乎規定,如食品業者仍不願提具產品之安全證明,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不能或不願提供不符合本法規定物品之來源或經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衛生局長鍾明昌請消費者共同把關,購買相關產品前,請店家提供未含順丁烯二酸酐檢驗合格證明或安全具結證明。倘遇有無法提具相關證明之業者,請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05-3620613。◇

(責任編輯:李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