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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上訴委員會最新裁決

關於難民申請的兩個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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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05日訊】(紐約訊)雙重國籍下的難民申請

外國人擁有超過一個國籍,如果在其中一個國家沒有被迫害的擔憂,則此人不符合移民國籍法101(a)(42)條中關於「難民」的定義,因此不能給予政治庇護。
——移民上訴委員會2013年5月3日決議

馬修·韋伯(Matthew Boyd Weber)是委內瑞拉公民,2009年6月28日以非移民訪客身分入境美國。超期滯留在美國以後,韋伯於2010年4月提交了難民申請,聲明自己在委內瑞拉是一名記者,被查韋斯的支持者攻擊並威脅。國土安全局於2010年5月26日通知韋伯被遞解出境,並發出出庭通知。在法庭聽證上,韋伯承認自己應該被遞解出境,但申請取消遞解令,因為他害怕回委內瑞拉。

這時,國土安全局出示了新的證據,表明韋伯的出生地是西班牙,他同時擁有西班牙國籍,因為韋伯的父親是西班牙人。移民法官要求韋伯說明自己的國籍,韋伯在提交的補充材料中,向移民法官說明「即使是自己是委內瑞拉和西班牙雙重國籍,也不需要同時證明在兩個國家都有擔心被迫害的充分理由,才能申請政治庇護」。

2011年3月11日,移民法官發布了臨時命令,臨時命令認為:「當事人可能同時擁有西班牙國籍,因為他的父親是西班牙國籍和公民」,同時,「如果他同時擁有西班牙和委內瑞拉國籍,則需要證明自己回兩個國家都會受到迫害的充分證據」。在韋伯和他的妻子提交的新證詞中,他沒有直接承認自己的國籍問題,但他承認他的父親是西班牙公民。根據以往的證據,移民法官判定韋伯同時擁有西班牙和委內瑞拉國籍。而且,因為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擔心回西班牙會受到迫害,所以他可以在西班牙安全地生活,移民法官裁定韋伯不符合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

移民法官裁決後,韋伯將案件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在上訴中,韋伯仍然沒有說明自己是否擁有西班牙國籍,但是強調移民法並沒有規定申請人要證明自己回每一個國家都有可能受到迫害,他將移民法中「任何國家」解釋為任何一個國家,而不是所有他擁有國籍的國家。移民上訴委員會指出,在移民法中,沒有對雙重國籍的情況進行非常明確的規定。不過,在使用「難民」這一詞時,國會主要依賴《聯合國難民公約》,所以移民上訴委員會引用了《聯合國難民公約》的內容。根據公約,「當一個人擁有超過一個國家的國籍時,他(她)的『國籍所在國』包括他(她)擁有國籍的每一個國家,如果他(他)可以在某一個自己擁有國籍的國家獲得保護時,他(她)就不能認為自己缺乏保護。」在韋伯的案件中,他可以選擇到西班牙居民,因為他是西班牙的公民,如果這一點成立,那麼韋伯有舉證義務,證明備選國(西班牙)不能為自己提供保護。因為韋伯不能證明西班牙不能保護他,所以他並不符合在美國申請難民的條件。

移民上訴委員會引用之前的判例結論,認為「難民規則,不是為了向當事人提供更廣闊可選的安全居住地,而是為了保護那些無處可去的難民」。而且,國土安全局局長有權將當事人遞解到一個他擁有國籍、公民身分的國家,除非對方國不願接受當事人到本國。雖然當事人擔心回委內瑞拉受到迫害,但他並沒有表示自己擔心回西班牙會受到迫害,因此移民法官判定當事人不符合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是正當的。移民上訴委員會據此駁回了韋件的上訴。

難民獲批後要及時轉換身分 如受刑罰仍有可能遞解出境

根據移民法,批准難民不等於准允當事人停留在美國。(當事人需要轉換身分成為永久居民後,才被認為可以停留在美國)終止難民身分和遞解出境程序可以同時進行,但移民法庭當先決定是否終止當事人的難民身分。
——移民上訴委員會2013年6月26日決議

當事人馬歇爾·海曼(Marshal E. Hyman)是阿爾巴尼亞公民,2003年進入美國,2004年國土安全局授予他難民身分,因為海曼的父親申請難民獲得批准。2007年,海曼和檢方達成認罪協議,認罪協議中海曼承認自己流通大麻、同謀流通大麻、持有流通大麻的交通工具等罪行。根據認罪協議,2008年1月海曼被指定一名青年訓導師,法庭對海曼處以緩刑。2008年8月,海曼再次被控犯有二級入室罪行,並被處以三年緩刑,其中包括300天觀察監禁。基於對海曼的指控,2012年2月16日,移民法官認為,因為海曼犯有道德低下的罪行、涉案控制物品、司法部長相信他販運受控制物質,所以他不可以再進入美國。同時,移民法官還裁定海曼沒有申請政治庇護的資格、不能取消遞解令,移民法官還拒絕了海曼根據反酷刑公約提出的保護申請。

在移民法庭的決議以後,海曼將案件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案件涉及到海曼是否應當被遞解、是否可以申請豁免,除此之外,最核心的問題是當事人難民身分的終止。

●當事人難民身分的終止

因為海曼在2004年獲得難民身分,所以如果他的難民身分不取消,就不能被遞解出境。移民法規定終止難民身分可以和遞解出境同時進行,但遞解出境要在決定終止難民身分之後才能進行。國土安全局在發出出庭通知之後,同時表達了終止當事人難民身分的意圖。但是,移民法官沒有討論終止難民身分的事情,所以也沒有終止當事人的難民身分。所以,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在當前情況下移民法官的遞解令不能執行。

通常情況下,移民上訴委員會應當分兩步回應此案:一是將案件發回重審,指出需要先終止難民身分的問題。二是再移民法庭終止難民身分以後,再來討論是否應該遞解的問題。不過,移民上訴委員會根據案件的情況,認為沒有必要履行上述程序,而是直接給出了關於遞解問題的結論。

●是「不可以再入境」還是「遞解出境」?

海曼在上訴中提出,遞解程序應該終止,因為國土安全局根據移民法裁定他不可以再進行美國。海曼提出理由的是:作為獲得批准的難民,他只能接受遞解出境的指控,而不是不能再入境。

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海曼是保釋入境的,在入境之後他雖然獲得了難民身分,但是在此之後,他並沒有調整身分成為永久居民,因此,海曼只是進入了美國,但並沒有成為美國居民。移民法官根據移民法判定海曼不可以再入境,是非常合理的,因為海曼只是入境了美國而沒有成為永久居民。

此外,對於海曼「給予難民身分即是給予了永久居民」的說法,移民上訴委員會不認同,認為給予難民身分與獲得合法永久居民身分是兩回事。

●「青年訓導」是否罪罰?

在當事人的申訴中,另外一條是關於自己是否被定有罪。海曼認為,因為自己只是被指派了「青年訓導師」,所以這並不構成一項罪罰,不能因此認為他被判有罪。移民上訴委員會不同意這一說法。

根據《聯邦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一些未成年犯罪不能納入罪罰的範圍,但是在2005年第六巡迴法庭的一項裁決中,明確指出了密歇根州的「青年訓導師」的懲罰不屬於這一類,也就是說,被指派「青年訓導師」是一種罪罰。所以,移民上訴委員會認為海曼的申請理由不成立。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以外,移民上訴委員會還討論了犯有惡性重罪與「特別嚴重罪行」的外國人,是否可以申請輕罰的問題,以及海曼是否適用國際反酷刑公約。最後,移民上訴委員會部分否定了移民法庭的裁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要求移民法庭首先考慮是否終止當事人難民身分的問題,然後再遵照相關規定裁定遞解出境、不許再入境等問題。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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