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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未站穩即開車 司機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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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9日電)王姓公車司機未待8旬婦人站穩即開車致對方摔倒受傷。一審判王男與巴士公司連帶賠償新台幣160萬多元,二審加判41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王姓司機於民國99年4月27日下午,駕駛公車至「板橋車站」站牌處時,未待高齡83歲的陳姓婦人站穩,即貿然啟動車輛,導致婦人摔出車外,右腳慘遭公車右後輪輾壓受傷。

陳婦請求王姓司機與巴士公司連帶給付235萬多元、巴士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135萬多元。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王姓司機應負過失傷害的侵權行為責任,巴士公司為王姓司機的僱用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司機及公司連帶賠償160萬多元,但認定巴士公司過失並非重大,不須賠償懲罰性賠償金。

兩造上訴二審後,高院判王姓司機與巴士公司再連帶賠償41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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