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兩高司法解釋適用逮捕江澤民

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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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11日訊】9月10日起,中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 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宣告施行,明確規定: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 00次可判刑。而且《解釋》特別明確了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以往,中共的誹謗罪通常為自訴案件,需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法院提 起訴訟,被誹謗者不告不理。而走公安、檢察院逮捕、起訴的誹謗罪公訴案件,一直 以來,中共的《刑法》第246條籠統的規定:「……,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次,中共的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為配合中共封鎖網絡言論自由,特別詳細規定了 網絡上的誹謗罪,公安部門介入的七大條件。

看起來,以國家暴力打壓網絡言論自由,萬事具備,只欠法律的東風,於是,在最快 的幾天內,兩高的司法解釋應運而生,準備給中共的瘋狂大棒披塗上法律的金漆。

可中共萬萬沒想到的是,這個司法解釋,給公安部出了一道最大的難題:以誹謗罪逮 捕江澤民

江澤民從1999年7月20日至今,13年來,以人類前所未有的流氓邪惡謊言,發動中共 的所有媒體渠道,肆意詆譭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人格和尊嚴,誹謗信息通過網 絡被轉發500次的萬倍,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的萬倍。

按中共的這個司法解釋,江澤民的誹謗行為,就算按自訴案件,可以判刑,構成誹謗 罪。如果李洪志先生向中共的法院起訴江澤民,中共就不得不依法判決江澤民誹謗罪 。可是,江澤民和中共早在1999年7月底,就發出了對李洪志先生的非法通緝令,導 致李先生無法回到大陸行使法律訴訟權利。所以,即使江澤民早就以反人類罪、酷刑 罪和種族滅絕罪而在國際社會如西班牙、阿根廷、澳洲、美國等的國際刑事法庭被起 訴,可要讓中共以自訴案件逮捕江澤民,看來遙遙無期。

但現在,按中共的這個司法解釋,江澤民的誹謗行為,具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 家利益」的七種情形:

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引發群體事件,導致上百萬老百姓到天安門為李洪志先生鳴冤。

引發公共秩序混亂:中共政府和警察為阻止上百萬老百姓上訪,不分晝夜,高度戒備 ,沿途堵截,日夜巡邏,天安門廣場便衣比遊人多。

引發民族宗教衝突:中共的馬列邪教黨徒對真善忍的法輪功正法學員展開殘酷圍剿迫 害。

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一人,誹謗千百萬法輪功學員, 影響惡劣。

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一個國家的政權被利用來耍流氓,偉光正的形 像徹底破滅,民心完全渙散,國以不國。

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導致全世界都知道,中國大陸政府在撒彌天大謊,是騙子流氓。

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打壓真善忍,縱容假惡鬥,導致中華民族的道 德徹底崩潰,貪官橫行,假毒貨遍地,民生日益艱難。

江澤民對李洪志先生的誹謗行為,構成的誹謗罪,危害後果已經超出了自訴的範圍。

根據中共的這個司法解釋,中共的公安部必須以誹謗罪逮捕江澤民。中共的檢察院必 須督促公安部對江澤民的誹謗罪展開立案偵查,逮捕移交起訴。

誰不這樣幹,誰就是犯有包庇罪,和瀆職罪。

以誹謗罪逮捕江澤民,中共的兩高司法解釋來的真是時候!

打擊網絡言論自由,必須先打江澤民這隻老蛤蟆,否則,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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