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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巡回法庭最新判例

管理人員年薪超十萬 加班費不是必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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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編譯報導)案件名:阿納尼訴CVS(Anani v. CVS)
編號:11-2359-cv,第二巡回法庭2013年9月20日裁決

阿納尼在2003到2009年7月之間是CVS的藥劑師,在本案件中,阿納尼將上訴集中在2007年12月18日到2009年7月20日這一時間段。在這一時期,阿納尼的工作報酬是按每周工作40個小時支付的,周平均基本工資超過1,250美元。CVS將其歸為支付固定薪水的工人,根據公平勞動標準法(FLSA)規定,支付固定薪水的管理人員可以免於支付1.5倍的加班工資。

同時,阿納尼還收到了加班工資,因為他經常要在40小時上班時間之外加班,通常一周要多工作16到36個小時。這樣,阿納尼的固定薪水加上加班工資,每年的收入都在10萬美元以上。CVS計算阿納尼加班工資的方法是:用他的周薪水除以40個小時,得到平均時薪,然後再用平均時薪乘以加班時間,然後再加上每個小時再加6美元的額外報酬。

阿納尼認為CVS應當支付他1.5倍的加班費,而不是在時均工資的基礎上加6美元這種工資水平。地區法院通過簡易裁決判定CVS的支付方式是合理的。阿納尼將案件上訴到第二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的討論

根據公平勞動標準法的規定,如果一周工作40小時以上,則40小時以上的時間算加班時間,要支付1.5倍的工資。但有一種例外,就是管理人員可以不按加班時間給工資。要符合管理人員必須有兩個標準:一是實實在在有管理責任,二是對薪水有要求。阿納尼承認自己有管理職責,所以爭議的核心是他的薪水是否達標。根據公平勞動標準法的規定,要想免除給加班費的責任,管理人員必須是按固定薪水的方式支付,而且周薪不低於455美元。根據前面的介紹,阿納尼的固定薪水已經超過了455美元/周,而且沒有進行任何不合規的克扣。同時,當事人的周薪是可以保證的(每兩周支付一次),就是說,不管當事人工作多少時間,他的報酬都是可以保證的。因此,巡回法庭認為,從薪水要求上而言,阿納尼的情況也是符合不給加班費的情況的。

年薪十萬是分界線

在公平勞動標準法中有兩個條款,分別為美國法典541.601和541.604,其中541.601規定對於年薪超過10萬美元的管理人員,支付加班費的要求更低。而541.604則要求除了即使是管理人員,在加班時間得到的薪水一定要有一個「額外」的量,這一額外的量要按時、周或其他周期計算。在這一判例中,第二巡回法庭強調了兩點:

第一,601款和604款的區別。601款是針對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管理人員,只要求10萬美元當中包括了每周一定會得到的455美元,其他的不做要求。其中特別提到,如果管理人員一年的收入只有8萬,如果最後一次性補齊2萬,讓管理人員一年的收入達到10萬,則也可以符合這一條款的要求。

而604款則是針對年薪不到10萬的情況,如果管理人員年薪不到10萬,則要在每周455美元的基礎上,每個加班時間還要得到額外的補償(這一補償標準可以不按1.5倍計算)。

第二,601款強調的是工資支付標準,是關於工資的規定,因為這一款是位於公平勞動標準法的「薪水要求」這一節中。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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