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寧:公約批准無期 外交部發言人透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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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27日訊】10月24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議期間,呼籲中共政府允許香港舉行真正意義上的普選,對參選人應不設任何限制;同時希望香港政府採取更多的措施,來保證香港民眾不僅有權投票,而且有權決定誰能夠出來競選。對於中共人大公佈的在香港2017年的選舉中,參選人必須要得到提名委員會一半以上成員的批准方能出來競選的規定,來自以色列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夏尼表示,「提名委員會」並不能充分代表港人的民意。

針對聯合國對香港的關注以及在當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記者就此的提問,中共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先以慣用的口徑闡述香港回歸以來,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保障、中共中央對香港的支持及人大規定不可動搖後,稱中國不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雖然根據基本法,公約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但公約不是衡量香港政改的標準。

顯然,中共也意識到了人大規定違背了適用於香港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拋出了「公約不是衡量香港政改的標準」,潛台詞應該是甚麼是衡量標準,中共說了算。而輕飄飄的「中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就能將中共限制香港普選的責任撇清?當然不能。其透露的上述信息,恰恰暴露了中共對人權、對普世價值的蔑視以及其無賴、欺騙的嘴臉。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稱「B公約」,是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1967年4月23日執行。它與《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起,被統稱為「國際人權憲章」,是最重要的國際條約之一。迄今為止,該公約已有149個締約國,中國是唯一沒有簽署的大國,與緬甸、朝鮮、老撾、古巴等人權惡劣國家為伍。

1997年,江澤民訪美前夕,為了營造氣氛,中共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中共人大於2001 年2月28日決定批准。1998年10月5日,中共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後中共成立了包括外交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參加的跨部門專門工作小組,為批准該公約做準備,中共領導人也多次表態儘快批准和實施該公約,民間人士也多次呼籲,但十多年過去了,公約迄今都沒有報批人大批准。

讓中共當局遲遲不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因,並非僅僅是因為其與中共的現行法律有衝突,如關於死刑的使用範圍;也不是條件不成熟,因為事實上中共憲法中關於公民的諸多權利早已明確寫出,關鍵的應該是,中共害怕批准該公約後,根據規定,必須「立即實現」公約中規定的公民權利,如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財產所有權,言論自由,結社集會的自由、參政權、自由選舉的權利等。

而這意味著中共的權力受到極大的限制,公民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這自然不是中共當局所樂見的。尤其是公約中第25條規定每個公民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等,對迄今仍堅持一黨專政的中共而言,這是斷斷不能接受的。因為一旦公開大選,作惡多端的中共一定會被中國人拋棄。

如今,面對香港爭普選的民情、民意,面對聯合國的質疑,中共表面雖承認公約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但卻提出「公約不是衡量香港政改的標準」,而恰恰是中共在1997年後取消了《公約》在港英時期凌駕性的地位,中共對香港法治、人權方面的破壞由此可見。這樣的臉不紅、心不跳的無賴當今世界上恐怕非中共、朝鮮莫屬。

毫無疑問,建政60多年來,中共從來就沒有真正想將憲法規定的權利還給人民,從未想讓人民真正享有作為「人」的所有權利,因此,不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就絲毫不奇怪了,而這意味著發生在香港的「雨傘運動」具有了非凡的意義。就像力挺學生的香港知名樂隊Beyond的貝斯手黃家強在微博中所寫:「我為甚麼支持,因為我不想將來去YouTube和facebook都要翻牆,我習慣了自由……。」習慣了自由的人才明白自由是如此的可貴。

責任編輯: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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