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言:從江澤民以言代法看黨大還是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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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31日訊】據明慧網報導,今年二至三月間,福建省福安市法輪功學員林秀菊、高素、黃菊蘭相繼遭綁架,非法關押。九月中旬,家人得知這三位法輪功學員被秘密判刑三年,質詢為什麼法院不通知家人就秘密開庭審判時,610惡警的答覆是:「在中國,對待法輪功不用講法律,通知家人毫無意義!」這無疑是對中共一貫自我標榜的「依法治國」的莫大諷刺。

下面是中國大陸律師對法院依據《刑法》三百條審判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提綱:

一、修煉法輪功不是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也是世界各國處罰刑事犯罪的通例。目前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

根據《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制定法律的立法權限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可是到目前為止,全國人大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判決法輪功學員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其中並沒有規定法輪功是x教組織或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

雖然「兩高司法解釋」通知中提到「法輪功」,但因該通知不是法律,故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二、煉法輪功是信仰問題,信仰不構成犯罪

沒有思想罪,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世界各個國家都是如此。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這是中國法律體系中對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護,基本上與國際社會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標準相同。

中國政府簽署參加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資料的行為,是一種傳播自己信仰的行為,屬於人權自由的範疇。

極為不幸的是,由於中共體制下權大於法,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侵害的實例比比皆是。尤其是處理法輪功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信仰書籍、說明真相、懸掛張貼標語等傳教行為或表達思想的行為,當作違法犯罪行為來處理,造成了大規模的侵犯人權的行為。

大家看到,15年來中共將弘揚「真、善、忍」普世價值和傳統文化的法輪功定性為「x教」予以取締,並利用610這一類似蓋世太保的法外機構、普遍以刑法三百條這一「口袋罪」將數以十萬計的法輪功學員判刑、勞教,投入黑監獄、勞教所、洗腦班、看守所和拘留所非法關押,除了消滅人的肉體,還要毀滅人的靈魂,乃至活摘人體器官、製作屍體標本這些星球上從未有過的罪惡,均出自於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的一句話和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員文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是x教組織,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相關的特約評論員文章,這是人類歷史上最典型的黨大於法、權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運動治國的案例。

如果按照剛剛公佈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那麼,中國現政當局首先就必須立即依法撤銷中共和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的一切非法決定,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立即依法取消610非法機構,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並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否則,「依法治國」就是一句騙人的鬼話。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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