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問題解答】

在法國過錯離婚的程序

文/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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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1月25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 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正在與妻子辦理離婚。雙方都有指責對方的過錯。請問是否有客觀的評判標準?過錯離婚又有哪些程序?

答:離婚過錯有多種評判標準。民法典242條規定:當對方配偶有嚴重或屢次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使共同生活無法維繫時,可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212-215條規定,夫妻雙方應:

-相互尊重,相互忠誠,相互救援和相互幫助;
-成為家庭精神和物質上的支柱;
-除了另行約定外,雙方應力所能及地負擔家庭開支;
-雙方共同生活。

由此引申,婚姻的過錯包括:

-通姦和不忠;
-漠視家庭;
-不照顧子女;
-棄家出走。

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外,家庭暴力也構成過錯。但過錯應系故意所為。

過錯離婚的第一步是聘請律師向大審法院家庭法官申請准予離婚。申請不提及婚姻理由。法官收到申請後可採取緊急措施,如准許雙方分居,保全婚姻財產等,也可確定一些家庭物品的使用權。

在一方配偶或子女遭到暴力侵害時,受害者可援引「暴力情況緊急程序(référé-violence)」向家庭審理法官提出分居請求。除特殊情況外,法官將決定有暴力傾向的配偶離開住所,同時還可就子女的監護權和婚姻開支做出臨時決定。在決定生效的四個月內,如果雙方均未提出離婚或分居,該決定自動作廢。其它措施的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家庭法官在接收到離婚申請後確定調解日期。大審法院以回執掛號信的方式在日期前15天向未提出離婚的一方發出掛號信,告知出庭日期、時間和地點。配偶雙方應聘請律師出庭,否則法官不能作出婚姻破裂的裁定。

法官分別與雙方會面後,可作出再次調解,或者做出准許離婚的裁定。

法官還可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配偶雙方指定一名家庭調解員;
-指令雙方配偶與家庭調解員見面,展開調解程序;
-裁定夫妻分居;
-確定雙方的住房和傢俱使用權;
-確定雙方應給予對方的補償;
-歸還對方的衣物和其它個人物品;
-確定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的補償金、訴訟費、欠款或預付款的數額;
-確定共有財產的管理權;
-任命公證人提出財產清單和分割財產。

在法官作出准予離婚裁定的三個月內,離婚起訴方可向對方發出離婚起訴書。如果調解成功或雙方均未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裁定書中的所有條款,包括准許離婚的條款自動作廢。

起訴書除了需要說明離婚理由外,還要提出財產分配方案。應訴方也可提出其它方案,以供法官在作出離婚判決時考慮。

若同時以夫妻關係破裂和過錯為由提出離婚的情況下,法官首先審理過錯離婚,就子女監護權、婚姻補償作出裁定。

被告方可對過錯離婚的起訴方提出反訴,法官可酌情判處一方或者雙方犯有過錯。

如雙方當事人提出要求,過錯事實可不寫入判決書。在判決作出之後,雙方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提出上訴。

責任編輯: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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