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警察使用武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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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25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警察正面臨壓力,不只是因為一名警官在密蘇里州佛格森市槍殺一名手無寸鐵青少年,而且是因為對隨後有時是暴力抗議活動的軍隊式回應。

佛格森(Ferguson)案,大陪審團昨天決定不起訴開槍的警官。

8月時,警方身著迷彩裝,手拿嶄新突擊步槍,還有裝甲車輛支援,這種景象提醒大家,美國某些警察單位最近已獲得美軍海外作戰的多餘硬體。

但世界各地的衝突處理規定,仍允許眾多其他執法人員相當自由地使用致命武器。

委內瑞拉內政部明令規定,當和平驅散方式無效時,警方必須警告暴力示威者,將「逐步和差異性使用武力」。雖然因應和平示威抗議不必攜帶槍械,但當示威變得暴力時,執法重點擺在避免傷害兒童、孕婦和老年人。

本身經常成為武裝攻擊目標的阿富汗警方獲正式授權,在其他方式都已失敗,且已發出6次以上警告後,得以武器和「爆裂物」回應。

但對於給予警方廣泛使用槍械權限的每一規範,也會另有規定嚴格限制其使用。

墨西哥和印度鎮暴警察必須遵守明確的行動升高程序,從口頭警告到肢體壓制、催淚瓦斯、噴水柱或噴胡椒水、橡膠子彈或警棍,最後才使用槍械。

但墨西哥警方指揮官可以決定何時升高行動。印度的快速行動部隊要求採取每一項新行動時,必須獲得現場治安法官的同意。

許多國家都說,使用槍械是最後手段,但最後手段的定義卻有許多方式。

英國、塞爾維亞、波士尼亞和菲律賓規定,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脅時才能開槍。英國還特別堅持「個別警察須為任何使用武力負責,且他們的行動必須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同時,許多西歐國家規定,只有在「有必要」逮捕嫌犯或防止嚴重犯罪情況下才能使用槍械。

日內瓦具有治外法權的聯合國建築物內警察,不受瑞士管轄,但仍遵循當地警方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和波士尼亞警方的規定一樣,都特別指出,使用武力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譯者:中央社簡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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