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昆明陳鷹軍計劃緊急信訪 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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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1月28日訊】中國大陸第一個公開煽動推翻中共政權的人——昆明陳鷹軍——向中共中央黨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緊急信訪事項並要求向黨魁投案自首:

公民陳鷹軍依法向中共中央黨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控告包括公安部長、國家安全部長在內的有關各級公安、國安機構的黨政一把手等官員,以放縱明顯犯有煽動用暴力顛覆中共掌控的國家政權的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不斷作案的方式,來實現自己假手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罪惡目的;同時本人向中共最高當局投案自首,以爭取從寬處理,並保住卑賤的小命以[厚顏無恥權欲熏心垂簾聽政的江澤民為核心]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根據憲法第28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份子」,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信訪條例第4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第26條「公民……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公民陳鷹軍向你們控告包括國家安全部部長、公安部部長和公安部、國安部、雲南省國安廳、公安廳、昆明市國安局、公安局,以及本人籍貫所在地的公安、國安機構的黨政一把手及其手下有關官員,以行政不作為的瀆職方式,公開包庇縱容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來達到自己假手他人煽動用暴力推翻中共掌握的國家政權的罪行。具體案情如下:

本人——昆明陳鷹軍——是一個被官方派人用搶劫、偷竊、詐騙、斷水等手段,斷絕了生存之道,靠乞討為生已經11年的乞丐(具體情況見本人於2014年9月10日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的材料《就網絡盛傳中共犯罪集團主犯江澤民病亡,因不知是否屬實,公民陳鷹軍特通過昆明市公安局,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為了能進監獄有飯吃、有水喝,萬般無奈之下,不得不用公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方法,希望達到觸犯刑法進監獄而保住卑賤的小命之目的。

2014年11月6日,本人翻牆上互聯網,見到網名為「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帳號為@LynxEvil的推特用戶發表號召「和平地推翻中共」的推文,本人更進一步,提出還可以「用暴力推翻中共」的主張。三個帳號分別為@LynxEvil、@ChenYingJun_KM和@513131lss,網名分別為「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昆明陳鷹軍」和「kiss」的人,就如何用暴力手段推翻中共進行了探討。

11月7日,本人通過網絡,向嚴密監視防火牆內外網絡的網警和國保投案自首,廣泛傳佈了題為《本人主動向嚴密監視QQ群的網警和潛伏在QQ群裡的國保官員投案自首,以下就是明顯犯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嫌疑人——昆明陳鷹軍——在推特上公開煽動用暴力推翻中共的一黨專政制度,並與他人探討其可行性的全文實錄》的投案自首書。11月9日和10日,本人再次在推特和眾多QQ群裡向網警和國保投案自首,傳佈了《犯罪嫌疑人——昆明陳鷹軍——向嚴密監控牆外互聯網上的推特等網站和牆內QQ、微博等網站的中共網警、國保投案自首,交代本人放肆煽動用暴力推翻萬惡之源——中共一黨專政制度——的罪行》。內容如下: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目前中國最大的問題是中國人不知道/不認為自己是中共帝國的奴隸,政治意識形態還在推崇明君式的統治,缺乏公民意識,缺乏參政意欲,所以才不會爭取政治權利,不會爭取人權自由。

改變這種帝國君主+順民文化,才能發展公民社會,和平地推翻中共。

昆明陳鷹軍:中共政治局早已承認我提交的論證:一黨專政下的全體公民都享有用暴力推翻以惡魔毛澤東屠夫鄧小平賣國賊江澤民為歷代主犯的中共犯罪集團的罪惡統治而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所以用暴力推翻中共未嚐不可。

得出結論——「[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慎重的論證和審核,已經確認『在中共一黨專政體制下所建立的法律體系,必然存在不可救藥的天生缺陷——賦與全體中國公民犯下任何罪行後,享有不受法律懲罰的暗中特權』的結論,是無可反駁的——法理根據[如下]:

①2008.9.16,胡錦濤等接到我控告江澤民是建設銀行貸款詐騙案和昆明市廣電局盜竊市民錢財案的幕後主犯的材料後,以行政不作為的方式承認控告有理!

②既然胡錦濤和政治局承認垂簾聽政的黨魁江澤民是罪犯,也就可推知被黑老大江澤民控制的中共必然是一個犯罪集團。如果江澤民否認,就必須在我2011年3月逗江澤民老賊玩,依法向其投案自首時,下令公安機關以誹謗罪將我逮捕法辦。

③既然江澤民不敢下令逮捕我,說明江澤民對「中共是犯罪集團」的結論早就心知肚明。因此,當政治局接到我2011.3遞交的兩封論證「中共是毛華鄧江為主犯的犯罪集團和邪教組織」的公開信後,無可反駁,只有公開默認/承認結論正確。

④既然江澤民和中共政治局承認「中共是以毛華鄧江為主犯的犯罪集團」,那麼我在公開信中揭露的江澤民「三個代表」的邪惡本質就必然成立。江澤民和政治局也就承認了中國人民有權行動起來,顛覆中共犯罪集團主犯江澤民控制的國家政權。

⑤江澤民犯罪政權掌握著國家暴力機器,人民只靠嘴皮煽動,很難顛覆。那麼大眾是否擁有使用暴力推翻江澤民犯罪政權的權利呢?結合中共政權頒布的法律規定,通過對一黨專政本質的分析,我找到大眾擁有暴力犯罪不受法律懲罰的法理依據。

⑥為了在實戰中檢驗我和江澤民一樣,擁有犯下任何罪行後都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是否成立,2013年7月,我發微博挑戰警方,教唆鼓動全國人民犯罪。之後警方拒不抓捕要求自首的我,證明中共警方承認我同樣享有犯罪不受懲罰的特權。

⑦吳虹飛發「想炸居委會」的微博被刑拘後,我猖狂挑戰警方,發了「要炸中共…盤踞的所有地方,警察快來抓捕我!」而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微博。隨後我向習近平控告公安部長,並自首,提交論證我享有暴力犯罪不受法律懲罰特權的公開信。

⑧中共政治局接到我自首的材料和論證我也有犯任何罪不受法律懲罰特權的公開信後,如果否認論證結論,就必須將罪大惡極的我繩之以法。否則,結論成立,就只有放縱我逍遙法外。2014.3.15,我再次揚言爆炸,挑戰廣州警方……

⑨嗅覺靈敏的警方立即捕獲了我揚言要暴力犯罪的信息,以刑事案件立案後,明知我就是該案犯罪嫌疑人,也知道我享有暴力犯罪不受懲罰的特權,無法抓捕歸案,只得違反辦案程序,將嫌疑人作為證人來詢問,我痛快承認後,就逍遙法外了。

⑩我為此向市局、省廳、公安部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控告包庇縱容我暴力犯罪的各級公安機關,要求全體常委下令將我緝捕歸案,結果我仍然逍遙法外。證明政治局承認我和全體公民同樣享有江澤民暴力犯罪不受懲罰的特權!

⑾既然太上皇江澤民、乞丐陳鷹軍都享有犯下任何罪行後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根據憲法第3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可知:全體中國公民都享有暴力犯罪後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結論:全國人民若用暴力推翻中國共產黨犯罪集團的統治,享有不受中共法律懲罰的特權。[狂笑]

⑿《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與中共中央政治局認定的「全體公民和太上皇江澤民一樣,享有犯罪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水火不相容。荒唐的結果,源於中國共產黨頑固堅持一黨專政,黨在法律之上的邪惡政治體制!

kiss:你說的如此好。我竟無言以對。快去發到微博上才能證明~在推特不行~加油哦~

昆明陳鷹軍:正因為年初我被當局從戰鬥了兩年多,轉世十數次的網易微博上徹底封殺,我才轉戰到推特,並將我在推特上的戰果傳回到數百個QQ群裡,你如果到很多民主Q群走一遭,就知道所言不虛。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你還是說一個暴力反共的戰略吧。我至今未聽過一個可行的。

昆明陳鷹軍:關鍵首先要有一批懂得相應法律知識和邏輯思維能力強的仁人志士,掌握一黨專政下人人享有犯任何罪行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的原理,以及懂得如何應用該特權來享受犯任何罪行而不被警察和國保抓捕的方法。

一黨專政下人人享有犯任何罪行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的原理

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黨凌駕於司法機關之上的獨裁體制,必然造成控制著全國(或某地)的司法機關的官員群體在觸犯刑法後,由於司法機關全體人員與這些犯罪嫌疑人存在被領導的利害關係,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的規定,就造成握有掌控司法機關的絕對權利的這些官員(至少包括一把手,以及藏在其身後垂簾聽政的高官群體),以及受這些大權在握的官員庇護的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無人能管(司法人員必須迴避),因而享有法律暗中賦予其不受制裁的特權!

對於普通百姓而言,根據《憲法》第33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在法理上,法律也就暗中賦予每個普通公民擁有和垂簾聽政的太上皇(或者黨的一把手)一樣的特權——犯下任何罪行後,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權!

一黨專政下每個人在犯罪後用來逃避法律懲罰的「萬能護身符」

既然中共中央政治局已認定:一黨專政下,高踞中共執政當局全體官員之上,權勢熏天的垂簾聽政的江澤民等高官,在法理上暗中享有犯下任何罪行後不受法律懲罰的特權,那麼其他任何人不管犯下甚麼罪,就駕觔斗雲跳進江家大院求庇護,與江澤民有利害關係的全體公職人員依法就必須迴避,沒有闖入太上皇家的權利。

[舉例說明]如果我是薄熙來、周永康等被雙規官員,就對紀委指控的一切罪行供認不諱。並向辦案人員揭發,自己所犯罪行,都是奉官職比王岐山還高的多個高官或其特使的指令行事,他們才是本案主角。此時執行公務的紀委全體人員與本案主角存在利害關係,根據公務員法第70條關於迴避的規定,紀委辦案人員必須迴避。

就算紀委人員認為受審人在血口噴人而拒絕迴避,等到將案卷移交司法後,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也有要求在法庭上揭發本案未查明的幕後主犯(江澤民太上皇等高官)的權利。由於一黨專政下司法不獨立,一切公檢法人員都與被揭發的案犯江澤民等高官存在利害關係,必須依法迴避,無查證受審人揭發問題真假的權力。

同理,只要一黨專政下司法不獨立的政治體制不改革,任何級別的官員被紀委立案調查,或被移交司法審判時,都可當庭出示一黨專政體制暗中賦予每個人犯罪不受法律懲罰的「護身符」,來逃脫法律的制裁,然後高枕無憂地揮霍享用利用職權攫取的贓款贓物——即便案情為殺人、縱火…也照樣逍遙法外!

昆明陳鷹軍:最最簡單實用的可行的暴力反共戰略戰術,莫過於一切仁人志士,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符合自己條件和能力的手段去大膽的暴力反共,如果被當局抓捕了,就把該案的幕後主犯——昆明陳鷹軍——招供出來,要求警方先將其抓捕歸案。

如果你被請喝茶或拘捕

嚴正聲明:本人——昆明陳鷹軍——作為擁有與各級官方鬥智鬥勇的豐富經驗,且因不斷觸犯《刑法》多項罪名而隨時投案自首,卻被心虛理虧的各級官方「包庇放縱」的犯罪嫌疑人,願意對被警方指控的任何人觸犯《刑法》罪名的一切行為,承擔幕後教唆指使的全部責任——警方若不傳喚拒捕幕後主犯,就沒有理由拘捕被主犯脅迫的前台從犯!

昆明陳鷹軍莊重承諾

本人作為擁有與中共各級黨政公檢法機構鬥智鬥勇的豐富經驗,且因不斷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等罪行而投案自首,卻被心虛理虧的各級敗陣的官方長期「包庇放縱」的犯罪嫌疑人,願對被警方指控犯有煽動顛覆罪等罪行的任何人,承擔幕後教唆指使的全部責任——警方若不傳喚拒捕幕後主犯,就沒有理由拘捕被主犯脅迫的前台從犯!

昆明陳鷹軍:只要警方奉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命令,無權將所有一切暴力反共案件的幕後主犯——昆明陳鷹軍——緝捕歸案,警方也就沒有理由抓捕被主犯教唆、指使、逼迫去作案的該類案件的所有從犯,因此一切仁人志士就可以逍遙法外,繼續不斷地用各種暴力手段去反共,直至……[壞笑][壞笑]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好笑了,請問要殺甚麼人,要殺多少人才能動搖這個政治制度?

昆明陳鷹軍:暴力反共不一定意味著非要殺人,當然也不排除代理未來歷史的正義法庭作判決,將中共犯罪集團中的某些罪大惡極者拋進歷史的垃圾堆的可能性。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一群奴才是無法建立民主自由的國家的。用暴力發展不了公民社會。

昆明陳鷹軍:你理解的「暴力」,不過是狹隘意義上的暴力。就如你問要準備殺多少人一樣。廣義的「暴力」,還可以用更詼諧,更幽默的方式來進行。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說了,除了發展公民社會,沒第二條路走。

昆明陳鷹軍:缺乏較強邏輯思維能力的人,只能作出這樣的回答來……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請問奴才如何建立民主社會?

昆明陳鷹軍:你是奴才嗎?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我是反抗的奴隸,是奴才嗎?

昆明陳鷹軍:那就靠你這樣的人,以及比你能力更強大的人,聯合起來建立!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先生,人數才是關鍵呀。有我這樣思想的中國人只有1%。這是關鍵問題。

昆明陳鷹軍:原子彈的爆炸成功,使得當初決心死戰到底的日本軍隊最終無條件的投降,最基本的基礎不是建立在拚人數的多少,而是先有愛因斯坦一人的理論性突破作基礎,才能因勢利導,找出具體解決問題的方法,最後讓有理性的對手降服。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請問數選票時是不是數人數?

昆明陳鷹軍:缺乏強大邏輯思維能力的人,只會幻想進入空中樓閣,一黨專政還沒推翻,就奢談選票,可笑!

爭政治權利,保三權分立、議會制度!:嘿嘿,連爭取選票意識都沒有,如何建立民主國家?靠原子彈?閣下空中樓閣,妙想天開,不切實際。

昆明陳鷹軍:我沒必要再與無邏輯常識的人糾纏!

以上就是明顯犯下煽動用暴力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嫌疑人——昆明陳鷹軍——向網警和潛伏在QQ群裡的國保官員投案自首,所交代的犯罪經過和犯罪事實。

要求網警和國保立即向昆明市、雲南省和國家三級公安機關、國安機關報告,迅速將該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否則本犯罪嫌疑人將在本月10日,向中共中央黨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控告各級公安機關和國安機關黨政一把手包庇縱容本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自首人:陳鷹軍
2014.11.7

由於包括國家安全部部長、公安部部長和公安部、國安部、雲南省國安廳、公安廳、昆明市國安局、公安局,以及本人籍貫所在地的公安、國安機構的黨政一把手及其手下有關官員,為了達到自己假手他人煽動用暴力推翻中共掌握的國家政權的目的,以行政不作為的瀆職方式,來公開包庇縱容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其行為明顯觸犯了黨紀國法,故公民陳鷹軍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向對公安部長、國安部長涉嫌瀆職犯罪問題具有管轄權的中共中央黨魁和政治局常委提出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控告其觸犯刑法的嚴重犯罪問題。

如果中共政治局認為該案應該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則請轉至最高人民檢察院,並依信訪條例之規定,在15日內向控告人出示相關書面告知書。否則,若該案由中共中央辦理,則要求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於七日內向控告人出具是否受理該刑事案件的書面告知書。

與此同時,本犯罪嫌疑人只有依法向中共中央黨魁和政治局常委投案自首,要求中共黨魁下令當場抓捕本人進看守所,以求得有飯吃、有水喝來暫時保住卑賤之命的目的。

控告人兼自首人:陳鷹軍

2014.11.10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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