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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保外就醫是矯正署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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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的明異議今天遭高院駁回。高院認定,保外就醫權責機關是矯正署,與檢察官執行指揮無關,屬行政處分,若不服應打行政訴訟。

法界人士指出,若陳水扁提出行政訴訟,可向法務部提出訴願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陳水扁依據法務部記者會及一審裁定聲明異議駁回(因認定管轄錯誤)內容,向高院提出聲明異議,由刑五庭合議庭審理後,今天裁定聲明異議駁回。本案可抗告。

高院發言人周盈文表示,刑事訴訟法484條規定,聲明異議僅限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才可聲明異議,實際上,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是由法務部做出不准決定,換句話說,做成機關為法務部,並非檢察官,所以不符合刑訴法484條規定。

高院指出,依矯正署處務規程第9條第4款規定,受刑人保外就醫的監督及審核,屬矯正署矯正醫療組掌管事項,再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7項規定,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保外就醫許可。所以,關於受刑人開始執行(入監)以後,保外就醫可不可以提,是矯正署職權範圍,不是屬於檢察官的執行指揮問題。

高院說,受刑人開始執行,如何執行是屬於矯正署的職權,例如,受刑人在哪個舍房執行(關)、去哪個工廠工作、累進處遇、報假釋等。

陳水扁保外就醫部分,高院表示,依據監獄行刑法58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組織章程規定及大法官691號解釋,這應是法務部職權,屬於行政處分,不是檢察官的執行指揮,陳水扁若不服應循行政訟訴救濟,而不是跟一般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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