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的廣告陷阱

李鳳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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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看懂設計圖,聰明對抗不實宣傳

台灣預售屋盛行,但廣告不實的程度,跟中國的黑心特產相比,說是半斤八兩尚不為過──樣品屋、招待所常常刻意設在繁華的大馬路邊,工地卻在偏僻巷弄末端,經常讓消費者受到誤導,而搞得滿肚子火。所以,我們在選購預售屋時,樣品屋、招待所都不是重點,關鍵是:你真正的房子究竟要蓋在哪裡?

在法律上,建商所用的廣告叫做「要約之引誘」,為了引誘你去購買,當然會極盡所能放大建案的優點,吸引消費者駐足瀏覽,接著心動而進行消費。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吸引目光的廣告畢竟只是廣告,內容與實質是否一致,還是要靠自己積極去了解,才不會被廣告所迷惑。

我以前有個客戶,看了樣品屋,以為自己要買的一樓店面預售屋,就在台中市熱鬧的文心路上,結果房子竟然是蓋在巷底,根本做不了生意,只能當作住家。雖然銷售人員先前曾口頭告訴他是店面,但沒有實質證據,就很難討回公道。

另外,我也有好幾個在台北的客戶,看到建案叫「大直XXXX」豪宅,招待所設在大直美麗華一帶,事後卻發現工地其實是在文湖國小後方的山上,根本看不到大直;甚至有幾個豪宅建案,其實是蓋在「夜總會」的對面或旁邊。同樣常見的是,在工業區內蓋廠房,卻以住宅的名號來銷售(俗稱工業住宅),價格當然比較便宜,但跟消費者的期待,甚至法律的規定卻差了十萬八千里,所產生的糾紛自然相當多。

保留證物,就是保障訴訟權益

由此可知,從預售屋廣告文宣上看到的視野風景、建案位置、中庭花園等公共設施,絕對不能全盤採信,一定要小心查證。

或許你會問:「難道建商的廣告,可以隨便胡編亂騙嗎?」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商應該「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但是問題在於,蓋房子的是建商,推案卻往往交給代銷公司,銷售人員為了賣房子,文宣品或口頭宣傳一定會誇大,甚至到了不實的程度;一旦發生糾紛,欺瞞情節嚴重的代銷或許會鋃鐺入獄,但此時錢也已經進入對方口袋,消費者事後的舉證及訴訟卻曠日費時。所以,你還是必須緊緊守住第一關,走出宣傳迷霧,認清「契約書」才是攸關權利義務最重要的文件。

房屋的建材方面也是如此,為了強調奢華,建案廣告經常宣稱使用日本馬桶、義大利磁磚等設備,契約書卻在某品牌後面又加了一句「或同級產品」,看到這種字眼,就表示它有替代性,要小心建商故意含糊其辭,故意採用不同品牌,然後將價差賺走。

事實上,現代建築工法很省時,以前蓋一層樓需要一、兩個月,現在可能一星期就蓋好了,因為建商在蓋房子之前就已選好材料;既然材料早已確定,還在契約書賣弄這種手法,當然相當不應該。因此,你應該要求將「同級產品」等字眼劃掉,以免事後無法主張權益。

廣告不能盡信,但你拿到的廣告文宣資料極有可能成為訴訟證據,一定要妥善保存。《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說,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這句話很有意思。在我看來,除非買賣當事人事先透過特別約定、個別磋商條款來排除廣告內容,否則廣告在契約成立時,就應該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然而,在實務上,法院的認定並不一致,有的法官認為廣告純粹是宣傳手法,但有的法官認為它也是契約的一部分,判決依據在於,簽約時有無將廣告訴求中較具爭議的內容,明確定義於契約之中。

有位小姐花了千萬元,買下號稱戶戶有溫泉的透天厝,等業者通知交屋時,她卻發現溫泉浴池根本沒水龍頭,當然也沒溫泉可言了。這位小姐因此要求解約,卻遭業者拒絕,因為後來法院判定,契約中有「溫泉管理使用約定」,業者理應提供具有溫泉功能的建物;但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業者雖然未依廣告提供溫泉,但房屋現況仍可居住,因此,此案最後判決減少價金及給予補償。

既然建商或代銷公司發送的傳單、小冊子、說明書、報紙廣告可能形成契約內容,我們當然不能丟掉,應該妥善留存。以報紙為例,最好不要剪貼,全頁保存才能清楚辨識刊登的媒體及日期。

另一種手法也經常看到,那就是建案廣告主打美輪美奐的大照片,卻在不起眼角落以很小的字體註明「電腦合成示意」,或是顯示樣品屋與工地所在位置不同的地圖,小到不能再小;這些都是建商或代銷公司在測試法院底線,未來的採證程度,往往也要看法院的態度。因為,有的廣告是單張,有的卻是摺頁,頁數越多、重要訊息位置越不明顯,越可能是蓄意隱藏,消費者不知情的可能性就越高。

就像有的網路廣告故意設置障礙,要你透過層層點選,才能找到重要的資訊,甚至有些還讓你找不到呢!對於這些重要或正確的資訊找不到或很難找,卻以華麗的名詞來使消費者誤認的情形,是屬於「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按《公平交易法》規定,可以主張該建商或代銷公司廣告不實,如果自身權益有受損害,可以另行主張損害賠償。

建商跟代銷公司的廣告手法一天比一天細膩,但有意無意引起消費者誤會的行銷手法卻一直存在。例如,有的建商與代銷公司在廣告摺頁及地下一層公設平面圖上,將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標示為「輕食交誼區」,除違反建管法規,也可能引起大眾的錯誤認知或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這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可對建商及代銷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所以,對於廣告,我們當然要防範未然。如果廣告提到中庭花園、游泳池、親子教室或遊憩設施,實際簽字的契約書卻沒有,就要提高警覺,保留相關的文宣廣告,可做為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的重要依據。

詳閱建築設計圖,揪出虛擬設施。

避免預售屋廣告陷阱的第二步,就是確定「你買了什麼」?在房地產熱絡時期,曾經發生建商買空賣空的案例,還沒有拿到建造執照就偷跑開賣,最後一走了之,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為了防止類似事件重演,後來規定必須先取得建造執照才能推案銷售,而申請建造執照,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中工程圖樣包括房屋的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甚至建築物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都要事先送審。你可以要求對方出示這些資料,這麼一來,想要胡搞瞎搞的虛擬建案就無所遁形了。

事先觀看建案設計圖,可以同時確認廣告所宣傳的公共設施是否存在、規劃的用途是否一致。我曾隨口問過消基會裡某位擔任建築師的成員:「你設計的某某建案規劃的親子教室如何?」他很訝異地回答:「沒有啊,我畫的圖沒有這項設計啊?」奇怪的是,後來卻真的蓋出親子教室,原來是建商以二次施工方式自行增設的違建,這個問題可能涉及違反安全結構,消費者不得不慎。

因此,你一定要事先掌握建管處通過的平面圖等相關資訊,如果上面沒有親子教室、韻律教室等,就代表建商吹噓的這些設施不存在、不合法,或是未來使用狀況跟他們宣傳的不符。例如雖然號稱規劃游泳池,但深度明顯不足,只能用來戲水,甚至根本是蓄水池,不可能用來游泳。

你可能說,你根本看不懂平面圖、管線配置圖這麼多有的沒的,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其實,這些相關設計圖都非常重要,因為建商或建築師往往不見得會考慮每個住戶的居住需求,例如從設計圖可以看出機房在哪裡,有的設在地下室,對住戶的影響比較小;有的卻在露台,造成露台附近的住戶受到噪音影響,你對這些會影響到居住品質的風險,都應該事先了解。又例如說,從管線配置圖可以發現汙水排放管線有時集中在特定樓層,萬一你買的正是這一層,難道不想知道究竟有什麼影響嗎?如果看不懂也沒關係,問就對了!花了那麼多錢,房子就是要住得安心,不應該變成一場大冒險。

留意夾層屋等「創意空間」的陷阱

另一個要注意的大陷阱,就是糾紛不斷的夾層屋。在台北市,除非是複合式的重疊建築,否則,只有頂樓或一樓可以容許合法夾層。如果是合法的夾層,建商通常就不會以所謂「創意空間」來形容;反之,如果是不合法的夾層,為了避免被認定是非法,就故意用「創意空間」這種模糊字眼稱之,一方面規避違法的可能,一方面也讓消費者有無限的想像空間。

所以,如果建商銷售其他樓層的「創意空間」,標榜甚至鼓勵你以後可以進行「二次施工」,那絕對是違法的,一旦遭查獲而被迫拆除,或是因為各個樓層都違法「二次施工」而增加安全風險,後果都是買錯房子的消費者在承擔。

台灣地狹人稠,大家都想多「偷」一點房屋使用空間,衍生陽台外推或夾層等「創意」行徑,但這些做法其實都很危險。因為,建築設計規劃都有一定的載重量,即使你買的是合法的夾層空間,難保其他樓層的鄰居沒有偷偷進行「創意」規劃。在無法確知隔壁或樓上鄰居是用哪種材質裝潢的前提下,如果每戶都在做「創意」,很可能造成整體超過載重量的風險,一旦地震來了,你的樑柱真的承受得住嗎?

萬一你有購買夾層屋的需求,也不要被預售廣告或樣品屋所迷惑,一定要注意高度,挑高四米六比較合理,挑高三米六通常是不舒適的,因為你必須扣掉樓地板厚度大約二十公分,而超過十樓以上的消防設施管線在天花板要占掉三十公分,如此一來就只剩下三米一;有時天花板還要裝潢,空間就更侷促,恐怕只能在腦袋裡想像創意而已了。

建商的夾層樣品屋,使用的通常是輕材質、輕隔間,可能已經美化過了,甚至現場給你看的空間其實是三米八或更高,並不是三米六。從視覺上,我們感覺不出三米六與三米八的空間差異,但消基會義工曾經帶著皮尺要實地丈量,結果被銷售人員拒絕,可見樣品屋的魔術手法經不起考驗。

夾層屋形成的「創意」空間,通常只能堆放東西而不是堆放「人」,也就是並不適合居住,但購買夾層屋的消費者,對空間的期待及使用狀況卻往往不是如此。覆巢之下無完卵,請務必清楚認知自己或鄰居「創意」過度可能帶來的共同風險,避免被廣告誤導而造成損失。

這樣做,保障消費權益

合法夾層預售屋辨識方法:

一、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主管建築機關原核准的圖說內容,查核該夾層的設置是否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如該夾層未標示於核准圖說中,即屬違法。
二、簽訂購屋契約時,若建商或售屋公司提及,可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行二次施工者,即屬違法。

三、如果無法自行判斷,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建造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四、建商或售屋者如無法出示建造執照,購屋者可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級政府之消保官及消費者保護團體,進行檢舉。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摘自 《懂這些,消費從此不吃虧:消保鬥士教你如何捍衛權益》商周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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