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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版兩岸監督條例 王郁琦:服貿適用立法院審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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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行政院會3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並結合四階段溝通機制及兩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若行政院版通過,所有協議都適用,但服貿協議已不是送進立法院前的四階段溝通階段,因為服貿已送立法院的審議階段,即便若是民間版通過,恐引發憲政爭議,可能演變成兩岸簽不成協議條例的狀況。

王郁琦指出,若政院版通過時,服貿在立法院尚未通過,按理服貿就要適用該法,但服貿目前已經不是送進立法院前的四階段溝通,是屬於立法院審議階段,將適用立法院審議的程序相關規定,若3個月未完成審查,視同已審查,但必要可再展延一次,即最長6個月。

王郁琦:民間版抄美一半

至於官方版與民間版的內容有何不用?王郁琦表示,陸委會在研議此法也有參考民間版本及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等做法,其他國家的做法未必能適用在台灣,由於台灣〈憲法〉規定與美國不同,民間版若通過,將會產生憲政的爭議,造成立法權及行政權混淆不清。

王郁琦說,即使不談權力分立所產生的爭議,民間版要抄美國的制度也不能只抄一半,美國制度是整套的,而民間版沒有抄後半的限時包裹表決,民間版草案,其中規定,若先前通過的協議沒有重新經過立法院議決,自始不生國內法的效益,不只服貿要重談,之前已生效協議都要全部重來。

王郁琦表示,民間版有些部分官方也無法採納,例如行政部門需擬訂協議締結計畫,經立院同意才能進行協議協商,這不符合〈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若協議有爭議,或是因應策略也要立法院核准才能談,對手會還沒開啟談判就不費吹灰之力,掌握我國談判底限;兩岸關係定位為國與國關係,不符〈中華民國憲法〉,根本不可能接受,也會破壞九二共識基礎等。◇

兩岸監督條例官方、民間9大差異

兩岸監督條例官方、民間9大差異
政院版 民間版 評論
一、審議方式 只能包裹表決,全案通過或全案否決,不能修改。 可逐條修正、附加條款或保留。 一字不能改。
二、審查或備查 大事(送立院審議)、小事(送立院備查)的區別由行政院決定。立院3個月未審議完,視為通過。 大事(送立院審議)、小事(送立院備查)的區別由國會決定。 張慶忠又來了。
三、衝擊影響評估 只有國安會的國家安全審查。 (1)締結機關須向立院提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2)民間可提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3)國會聽證。
(4)若有重大衝擊,簽署前國會可要求重啟談判。

虛應故事。
四、公民參與 談判大致完成後,才開公聽會。 (1)締結計畫確定前開公聽會。
(2)民間可提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3)國會聽證
木已成舟。
五、國會監督 簽署前才向委員會做正式報告;在此之前,只與國會少數人私下溝通。 (1)從締結計畫開始,國會都有監督權。
(2)國會對締結計畫有修正、附款及保留權。
(3)協議簽署前,國會可要求重啟談判。
只能聽報告的密室政治。
六、資訊公開 未明確規定。 (1)協商前要公布締結計畫
(2)簽署前要公布完整草案,並進行衝擊影響評估
依舊黑箱。
七、人權保障 未明確規定。 明訂人權保障、終止條款及訴訟救濟。 缺乏人權視野
八、政府有義務 未明確規定。 衝擊影響之具體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一併送國會審查。 弱勢保障不足。
九、公民投票 沒有規定。 協議涉及主權、政治事項,必須經過公民投票複決。 違反國民主權原則。

資料來源:黑色島國青年陣線

大紀元記者吳旻洲/製表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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