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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官斥張通榮 以私害公戕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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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3日電)基隆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酒駕婦案,二審法官痛斥公民賦予行政權炳,淪為個人私相授受工具,犯後還不認罪,因此撤銷緩刑。

張通榮未來若遭判刑有罪定讞,將入監服刑。

二審合議庭痛斥,張通榮身為基隆市長竟未秉公任事,反而接受議員不當請託,藉勢施壓使基層警員放棄行使國家公權力,將公民、國家賦予行政權炳,淪為個人私相授受、操弄權勢工具,嚴重戕害國家行政、司法公信,犯後不認罪飾詞卸責,觀念偏差,且有妨害投票遭判刑的前科,因此撤銷緩刑。

二審合議庭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處張通榮1年8月,並撤銷緩刑;警員廖祥銓判刑6月,緩刑3年,並應支付國庫新台幣6萬元,兩人的部分皆可上訴;女子廖美秀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法院審理時,張通榮不認罪,否認施壓關說,辯稱拍桌嗆聲要將警察調職是氣話,他是去警局了解警方有無執法過當,事後很後悔並向各界道歉,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張通榮被控在民國101年9月得知廖女酒駕拒攔檢還打傷女警,他趕到基隆安樂派出所質疑警員執法過當,並關說縱放廖女。基隆地院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處張通榮1年8月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公益金新台幣200萬元及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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