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證詞多處不一致 政治庇護案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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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05日訊】(紐約編譯報導)Y-X-L的政治庇護案件過程相當複雜,在紐約、波士頓兩地移民法庭聽證,三次上訴移民上訴局,一次聯邦法庭上訴。移民法官因為證詞多處不一致而判定Y-X-L不可信,並拒絕了她的政治庇護案,這是很多華人政治庇護案件普遍存在的問題。

Y-X-L於2000年6月7日偷渡入境,在芝加哥奧黑爾國際機場被抓,接到移民局的出庭通知。2000年7月6日,她在獲保釋後到紐約和丈夫的姑媽住的一起。2000年9月5日,Y-X-L提出政治庇護申請,稱自己反對中國的人口控制政策,如果回中國可能會強制進行非自願節育。Y-X-L列舉了以下事實:1)自己在1994年12月結婚時,因為沒有達到中國法定結婚年齡被罰款。2)她在1995年10月6日生下一個兒子以後,被強制在體內放置宮內節育器。3)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節育器脫落,她在1998年再次懷孕,她在去看醫生時被強制流產,當時為1998年3月。4)中國的官員破壞了她的房子。

在2001年9月10日的聽證會上,Y-X-L和丈夫出庭,兩人在證詞中出現多處不一致的地方:1)關於當地官員來砸房子時Y-X-L的丈夫是否在家。Y-X-L在庭上證詞中表示,因為她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結婚並生子,又沒有交罰款,當地官員到她的家中砸壞了家裏的門窗。並表示,當地官員來時她的丈夫不在家。但在她的丈夫在提供證詞時,則表示他當時在家。而且兩人證詞中關於事件發生的時間也不一致,Y-X-L說是在1996年7月,而丈夫則說是發生在1996年1月。2)關於強制放置節育器的時間。Y-X-L在最初的證詞中表示,自己在被放置節育器以後流產的,法官質疑在放置了節育器後如何排出胎兒,Y-X-L修改自己的證詞,稱是先強制流產然後放置了節育器。

移民法官在2001年9月10日裁定Y-X-L不可信,並拒絕了Y-X-L的政治庇護申請。Y-X-L向移民上訴局上訴。因為聽證會的部份錄音是空白的,所以移民上訴局同意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庭重新整理,並同意如果必要可以再聽證。2002年9月16日,移民法官將案件移到波士頓處理,因為當時Y-X-L和丈夫已經搬到了馬薩諸塞州的摩頓。波士頓當地移民法官認為紐約移民法庭在處理Y-X-L的案件時發現的事實無誤,所以拒絕了Y-X-L的政治庇護申請,Y-X-L向移民上訴局上訴被拒。

在移民上訴局否決上訴以後,Y-X-L兩次申請開案:第一次是在2006年3月20日,因為她的父親成為了公民,而且為她提交了移民申請。開案被移民上訴局拒絕,因為離移民上訴局上次否決上訴的時間(2005年2月1日)已經超過了90天。第二次是以中國強制墮胎政策已經變化為由申請開案,也被拒絕,因為移民上訴局認為Y-X-L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國的國家政策已經發生變化。

Y-X-L向聯邦第一巡迴法庭上訴,遭否決。

案件名:Y-X-L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Y-X-L v. Eric H. Holder)
案件編號:No. 13-2076,聯邦第一巡迴法庭2014年5月14日公佈 。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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