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其人》 (157)

《江澤民其人》:在海外被判罪的中共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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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8月29日訊】《江澤民其人》第廿一章:全球起訴風雲激盪 法網恢恢無處可藏

6.被判罪的中共高官(1)

除了江澤民本人外,江澤民的追隨者也在各地遭到起訴。他們很多人是隨著中共代表團外出訪問,但冤有頭,債有主,這些迫害者遭到了起訴,其他無關或者沒有積極參與江迫害政策的代表團成員都沒事。

2000年以後,美國的一些地方法庭對類似案件陸續作出了有利於法輪功的判決。

第一個被起訴並判罪的中共官員——趙志飛

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湖北省「610辦公室」第二號人物趙志飛是第一個被起訴的中共官員。「610辦公室」是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的機構。

趙志飛在2001年7月訪美時在紐約曼哈頓酒店接到法庭傳票和起訴書。他被控以非法致死、酷刑、反人類罪及其它粗暴違犯國際人權法案的罪行迫害湖北省的法輪功學員。趙志飛收到起訴書時問了兩句話,第一句就是「這是甚麼?」當委託人給他解釋完後,趙志飛的第二句話就是「我還能離開美國嗎?」可見其心虛至極。當得到「可以」的答覆後,趙志飛再也無心訪問觀光,匆匆結束行程,第二天就乘機返回中國,迄今再未踏入美國一步。

2001年12月21日,紐約的美國聯邦法院法官對趙進行缺席審判,判定趙志飛虐殺法輪功學員,侵犯美國聯邦法律中的「受虐被害人保護法」,罪名成立。

北京市長劉淇、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被判有罪

2002年2月7日,正在鹽湖城參加第十九屆冬季奧運的北京市長、北京奧運會組委會主席劉淇在美聯邦地方法院被正式起訴,訴狀指稱北京警察在劉淇的允許下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系統的迫害。共有六名在北京曾被嚴重毆打及遭受酷刑的法輪功學員控訴劉淇。劉淇被控犯有折磨、酷刑、非人道及虐待行為、無故監禁、反人權及剝奪宗教和信仰自由等罪行。另一被告是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

2003年6月,美國舊金山法官愛德華.陳判劉淇和夏德仁二人有罪,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權。

對劉淇有罪並且不能享有外交豁免權的裁定報告後來送交高一級的地區法官審定。經過一年的審理之後,北加州的舊金山區域聯邦法院法官威爾金(Wilkin)於2004年12月8日確認了地方法官的裁定報告,判決北京市委書記劉淇有罪,要求他為管轄下的警察所犯的迫害法輪功的酷刑和反人類罪行負責。這個決定肯定了現任官員無論其職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類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則。

第一個敗訴潛逃的中共駐外使節——潘新春

為了執行江澤民對法輪功的海外迫害政策,中共駐加拿大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2003年5月1日在當地英文報紙發表文章攻擊多倫多商人、法輪功義務發言人喬.契普卡。

2003年8月,契普卡以誹謗罪把潘新春告上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契普卡表示,在潘發表的文章中使用了「心懷不軌」、「別有用心」及「邪教分子」等中國官方攻擊法輪功的詞彙。契普卡說,「中國官員的這種煽動仇恨的行為是對加拿大人價值觀的嘲弄,同時也是對憲章賦予我們的權利的嘲諷。」

因誹謗罪被控上法庭的潘新春天真地認為中國駐外使館的領事無論幹甚麼都可以獲得豁免權,數次拒絕接受法律文件,最後遭到缺席庭審。

2004年2月3日,潘新春被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有罪,並判1000加元象徵性罰款和10000加元的原告法律訴訟費用。契普卡僅要求1000加幣賠償金是因為他要明確表明他控告潘新春誹謗是因為原則而非金錢。

江澤民為了把對法輪功的迫害延伸到世界各國,灌輸給所有駐外使館工作人員一個錯誤概念:「中國駐外使館的領事無論幹甚麼都可以獲得豁免權」。但是,2004年2月3日潘新春被判有罪成了反駁江謊言的有力證據。

2004年7月14日,由於潘拒付罰款,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向在加拿大開展業務的中國銀行發出扣押中國副總領事潘新春相應資產的通知。2004年11月16日,法庭傳訊潘併進行資產審查,要求他說明其資產現狀以及不遵守法庭命令的理由,並要求潘必須對法庭宣誓。不過,16日當天潘新春沒有在法庭出現。後經加拿大外交部官員證實,潘新春已逃離加拿大躲到中國去了。

2004年11月16日,原告喬.契普卡委託律師書面致信加拿大外交部長派迪格如,要求宣佈潘新春為不受歡迎的人。就這樣,潘因為盲目執行江的命令去詆譭法輪功而毀了自己的整個事業前途。

這是世界上第一樁以法輪功學員的名義起訴一個中共外交官在海外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也是第一樁中共外交官由於散佈對法輪功的仇恨而被西方法庭判有罪的案例。

(版權歸大紀元所有,歡迎轉載,不得更改)

責任編輯: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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