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官:法輪功案件 政法委有「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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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8月08日訊】近日,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公檢法欲對法輪功學員羅希珍進行司法迫害,東昌區法院不許羅希珍的家人自請律師維護權益,聲稱這是中央政法委及法院的內部規定,並說沒有文件,是「口頭通知」。

據明慧網報導,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國保大隊警察吳國慶於2014年6月26日下午兩點多在通化市龍泉路附近綁架了向行人贈送「神韻晚會」光碟的法輪功學員羅希珍,之後勾結檢察院,迅速於7月21日左右將構陷羅希珍的案卷送到法院。

羅希珍的家屬經過幾天的聯繫,終於和辦案法官鄒喜山通了電話,告訴他,家人已經請了外地律師,何時可以閱卷。鄒喜山告訴家屬,律師帶齊手續來,隨時可以閱卷。

7月28日,羅希珍的家屬再三詢問和確認律師閱卷時間。鄒喜山說要請示一下「領導」。7月29日,鄒喜山對羅希珍的家屬說不可以自請律師,只能由法院指定律師。家屬不同意,認為當事人有權利自己請律師。鄒喜山說:「你們如果請律師必須報給我們,我們請示政法委。」家屬問:「(是)領導說的?」鄒喜山回答:「是。」

7月30日,羅希珍的家屬到東昌區法院,面見刑事庭庭長趙巖,要求他們給出書面答覆。趙巖說,法院內部、中央政法委聯席會有規定法輪功案件不許自己請律師,要由法院指定。趙還說:「這個文兒肯定不給你,就是一個口頭通知。」「書面回覆不給,自己聘請律師不行就不行。」

8月4日,羅希珍家屬又來到通化市東昌區法院,找主管刑事的副院長姚桂英。姚桂英的說法與刑事庭長趙巖相同。

大陸法官、檢察官言論暴露中共踐踏法律

「不許自己請律師」——恐怕翻遍中外的法律,也找不出這一條,可是在中共迫害法輪功15年的時間裏,在無數的涉及法輪功學員的案例中,這句話超過了一切法律條文。

例如,明慧網報導,2011年12月湖北襄陽市樊城法院法官對法輪功學員趙國江說,律師辯護勝訴了也要判刑,請律師沒有用,只能瞎花錢。

2010年8月,山東青島法官於泳對法輪功學員尚德興說:「本來想判你無罪,因為你請律師,我判你三年。」尚德興問:「我無罪你為甚麼判我?」於泳說:「就是因為你請律師,我判你三年。」

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新興區法院工作人員曾對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家屬說,「上面」有令,請律師的強行重判……

除了「聘請律師犯法」,類似的還有「聘請外地律師犯罪」。例如,明慧網2008年12月報導,黑龍江省雞西市法輪功學員劉景祿、孫麗香夫婦被警察綁架後,家屬到檢察院詢問案情,辦案人員對家屬說:「(如果你們)用北京律師肯定判十年,想要放人就用本地律師。」

「北京律師」和「本地律師」在法律上有何區別?十年的量刑標準又從何而來?中共檢察官的言論同樣暴露了中共執法機構的荒唐。

中共迫害法輪功的藉口是污蔑法輪功為「×教」,然而時至今日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教」。法輪功的修煉原則是「真善忍」,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提升人們的道德,淨化社會風氣。是正是邪,想必即便是中共的法律制定者,也是心知肚明的。

中共用來陷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評論稱,這一條恰恰適用於中共自己,是中共在破壞法律實施,阻止律師辯護,假借法律之名陷害無辜。

(責任編輯:簡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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