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訴願書遞送時間 台政院放寬

人氣: 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30日電)行政院訴願會決議,若訴願人非居住在原行政機關所在地,向其遞送訴願書時,可扣除訴願書遞送所需的在途期間,最長30天。

過去曾有案例,居住在台北市的大學生騎機車環島,前往阿里山途中,因機車排放煙霧超標,遭嘉義縣政府裁處罰鍰,處分書上並載明如有不服,應於30天內經由「嘉義縣政府」向「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

這名學生回到台北後,不服嘉義縣政府處罰,以郵寄向嘉義縣政府投遞訴願書,但訴願期間已剩最後一天,依照現行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必須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即行政院環保署)住居者,才能扣除訴願書遞送的在途期間。

因為這名學生住在環保署所在地的台北市,所以不得扣除訴願書遞送的在途期間,當嘉義縣政府收到訴願書時,已超過訴願期,行政院環保署就依法作成「不受理」的訴願決定。

類似案例常發生,再加上財政部等部會反映,因此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決議,如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但因信賴原行政處分機關,而向其遞送訴願書者,也可以適用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訴願書遞送至原行政處分機關所需的在途期間。

訴願書遞送的在途期間因訴願人居住地與訴願機關所在地各有不同,以居住在新北市、訴願機關在台北市為例有2天;居住雲林縣、訴願機關在台北市有5天;居住金門縣與連江縣、訴願機關在台灣本島有30天。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