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大多數佔領者尊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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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1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香港去年經歷政治上的一連串風波,從白皮書、人大8.31決議到雨傘運動。昨日(12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特別提到佔領事件,認為大多數人都守法。而大律師公會會長石永泰的演說更是精闢,道出政府所謂依法的假話,及法治的真正目的,贏得許多掌聲。

二○一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昨日按照傳統在中環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致辭時提到,香港過去一年經歷種種挑戰,政治很多時候圍繞港人生活,但他強調法院的司法工作,不會亦不能受政治影響,任何人、機構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法律在實際運作時,法院只會根據法律及法律的精神斷案,並在判案時保持獨立,不受任何外界的影響──不論是政府、官方機構、社會大眾或社會上任何界別的影響。」他又強調,即使法律程序或因政治理由而引起,法院的功能亦絕非解決政治問題,而是僅就法律問題作出裁決。

馬道立又提到佔領抗議,指事件顯示大多數人都尊重法治,期間出現的訴訟亦體現法院嚴格遵照法律斷案,所頒下的命令應該得到各界尊重,「法治的目的正是要保障我們的權利,並幫助實現每一個社會都有的目標: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以及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他重申,法治是香港的重要制度,不容妥協,不能有半分偏移,亦不能討價還價,亦不能有片刻鬆懈。

馬道立其後會見媒體時,被問到是否不同意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所指,佔領對香港法治明顯帶來衝突的說法,馬道立表示不會評論對方的言論,亦不適宜談論檢控的程序和政治問題。他強調,法庭處理案件不會受政治、經濟等因素影響,只會依照法律理據處事。

石永泰:依法變政府口頭禪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潘在殊/大紀元)

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則在致辭時,談及守法與法治。他表示,香港政府近年沾染了一種語言習慣,在解釋施政時,很多時都以「依法」作為開場白,「例如:立法會選舉『依法』舉行、警方『依法』拘捕疑犯、政府『依法』施政、政策『依法』制定和落實。開口也『依法』,閉口也『依法』,這也『依法』,那也『依法』,甚麼也『依法』。」

他說,對外行人或思想單純的人來說,這些說法聽來好像對「法治」這個概念必恭必敬,但有關說法或會適得其反,誤導了公眾有關「法治」的意義。

石永泰指,「法治」不僅是只懂盲目地「守法」,「法治」概念更包括尊重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條文必須對人權作出保障、執法者行使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時,必須尊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事實上,過份強調民眾必須『守法』,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熱衷於利用法律作為整治民眾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約束自己管治的方式。」

他又說,很多時候公眾或傳媒評論或批評一些政府政策或行政舉措,焦點明明是政策舉措在政治上的優劣利弊,所要求的是政府在政治政策層面的回應,但政府只懂不斷重覆「依法辦事」,「不停以『我們依法辦事』回應,尤其會令人誤以為社會上的一些現象,都是法律規定的必然產物(但其實並非如此),『法律』成了代罪羔羊或藉口。」

石永泰認為,隨意亂用「法治」一詞,往往會不慎為一些「以法管治」或「人治」的政權錯誤鍍金,給它們加上名不符實的道德冠冕,「尤其是在一些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體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確保法律按政府喜歡的方法證釋,用來打壓一些令當權者不悅的人或組織。這往往被包裝為『法治』,但說穿了其實就是:我以『法』來『治』你。所謂『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

他又說,近來有一個趨勢:法官判政府敗訴時,即會被奉為「英雄」,但一旦判支持民主理念的人敗訴,便會有人質疑「法治是否已淪亡」,「此等言論缺乏理據的程度,和某些建制人士認為香港法院判政府敗訴就是『反對政府』或者和政府『對著幹』的評論相比,簡直不相伯仲,難分軒輊。司法獨立的意思是指法院判案時不受雙方的政治取態影響,司法獨立的意思不是指某些人士永遠都是對的。」

白皮書凸顯中港思維鴻溝

石永泰還提到《「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他認為,中共國務院發表的白皮書,對香港市民及全世界發出了錯誤訊息,也顯示了大陸與香港在思維上的鴻溝,「在所有奉行我們理解的『法治』概念的體制裏,政府根本不會家長式地對法官下旨和指指點點,要求他們負擔政治任務。這種心態,也許在內地被視作等閒,但在香港卻並不恰當。」不過,石永泰有信心香港法院處理案件的態度,不會因白皮書改變。

石永泰在演講中也提及雨傘運動,他認為,傘運大致和平有序,但隨著時間過去,一些人的實際言行在多方面超出了可接受的限制,「例如有些人聲稱不服從民事法庭所頒的命令不算損害法治;有些人辯稱『法治』這概念只是用以約束當權者,又說公民做的任何事都不可能對法治有負面影響。又有人橫額寫上『禁制令,怕你有味』的字眼。」他又說,有人批評運動的過火手法,便被定性為「背棄民主」,任何人如果不支持運動參加者的所有言行,隨時會被指控為打壓人民。

石永泰強調,公民抗命涉及違法行為,是對是錯不能一概而論,「公民抗命不輕言使用,必須用非暴力手法,和願意接受懲罰。……尊重他人的權利及尊重獨立司法機構所發出的命令,也是對公民抗命的限制。」

責任編輯: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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