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移民為何受華人投資者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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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1月17日訊】(大紀元工商訊)美國EB-5投資移民方案可謂全世界最具彈性的移民方案,它對投資人的年齡、商業背景、經歷或語言能力均無設限,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是合法取得即可。同時,此資金不限定要通過自己努力經營企業所賺得,也可經繼承或贈與所取得。

投資人擁有相當的自由度

美國投資移民方案同時也讓投資人擁有相當的自由度,因為它不要求投資人必須參與公司日常性的管理業務,而只須在事業體中有「積極的參與」即可,此代表投資人可以只是有限合夥人的角色,並從事於其它的個人事業與投資。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續性的實際居住在美國境內,因此投資者可以方便地維繫他們在原居國的事業與人脈。

2年綠卡算入入籍所需時間

甚至,如果投資者及其家人未來若選擇入籍為美國公民,其二年期的條件式永久居民身份(臨時綠卡)也將計算入申請公民所需的五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時間要求內。身為永久居民,只要持續保有美國居所,投資者及其家人便可自由地返回其祖國進行探視或商務之旅。

EB-5類別的特色優勢 可全家同時申請移民

EB-5特色是全面性,即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週歲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時申請美國移民。一旦獲得取得臨時綠卡身份後,投資者的合格家人將可同時享受和其它正式永久居民相同的福利,其中包括:

1、在美國任何地方有居住和工作的自由;

2、在就學時,可以享受永久居民的福利,以居民的學費標準入讀公立大學;

3、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五年後,可申請成為美國公民;

4、入籍美國公民後,可為其他親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姊妹)申辦綠卡。

申請投資移民所需要條件:(二選一)

A.自行創業投資/直投

a.投資金額。

i. 100萬美元: 美國境內任何工商業區。

ii. 50 萬美元: 所投資的企業必須在1)偏遠地區人口少於2萬人;或2)該城市失業率高於全美平均失業率1.5倍,投資前將由律師事務所查明確定。

b.投資金額的合法所得來源說明。

c.投資計劃書說明二年內創造10個就業機會(已包含於律師費)。

d.投資者須積極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B.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a.投資金額: 500,000 (本金) + 開發基金管理、行政費用。

b.無需自行創立管理事業,一切投資開發資料由開發公司與律師事務所準備。

c.只需準備合法資金來源資料。

EB5直投作業流程

i.合法資金來源證明+投資計劃書撰寫+律師函+相關申請書作業。

ii.正式送件至I-526申請結果回復。

iii.申請人在美國:a)申請身分轉換臨時綠卡。b)通知按指紋,不用面談,直接寄發臨時綠卡。申請人在中國、台灣:需到領事館面談。

投資EB5區域中心作業流程

i.合法資金來源證明+律師函+相關申請書作業。

ii.正式送件至I-526申請結果回復。

iii.申請人在美國:a)申請身分轉換臨時綠卡。b)通知按指紋,不用面談,直接寄發臨時綠卡。申請人在中國、台灣:需到領事館面談。

匯款時應注意事項

(1)投資來源合法取得的證明。

(3)匯款人必須是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配偶)。

(4)匯款匯出地點—申請人的護照發照國(中國、台灣、香港)。

(5)如果匯款地有外匯管制問題,則建議與律師討論所需提供的文檔。

正式永久綠卡的轉換申請:

在移民局批准投資移民後的第一年之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會接到移民局寄來的綠卡,此綠卡為條件式綠卡,有效期限總共為兩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在此條件式綠卡到期前3個月,由律師事務所備妥相關文檔送交移民局審核,申請取消條式件綠卡,以轉換正式永久綠卡。

EB5案件成功範例:

朱宏業律師團隊自2006年以來,已經成功經辦百餘件投資移民相關案件,以下為部分成功案例簡述:

朱宏業律師(大紀元圖庫)

(1)MR. Lin是四川省一家餐飲食品公司的高級經理人,在朱宏業律師團隊的承辦下,於美國進行百萬投資,自行經營Buffet連鎖餐飲事業,成功地獲得移民局的批准。

(2)Ms. Chen是福建省從事漁業養殖的負責人,在朱宏業律師團隊的協助下,於美國特別指定區域進行五十萬投資,自營海產進出口事業,成功地獲得移民局的批准。

(3)Ms. Wen是一位家庭主婦,在其父親的資金贈與支助下,經由朱宏業律師團隊辦理,投資五十萬到區域中心項目,成功得到移民局的批准。

朱宏業律師團隊提供各項移民服務,包括各類簽證,專業移民,親屬移民與公民入籍。如商務簽證(B1)與觀光旅遊簽證(B2)延期、專業工作簽證(H-1B)、國際貿易簽證(E1,E2)、投資移民(EB5)、跨國高級主管簽證(L-1)、勞工証申請(PERM)、特殊卓越人才移民(EB1, EB2., NIW) 等。◇

(本文由朱宏業律師事務所提供。)

電話:626-821-0368

電郵:hubert.chu.esq@gmail.com

地址:1108 S. Baldwin Ave., Suite 219, Arcadia, CA 91007

網址:http://www.law4americandream.com

移民百科: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背景

1990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了「投資移民專案法案」,目的是為吸引海外投資者到美國,依據投資者的個人能力與偏好,投資各行各業並創造新的工作就業機會,以繁榮美國經濟,其移民類別被稱為EB-5。根據美國聯邦法典第八章第二百零四條之六 (8 C.F.R.204.6) 移民法規,B-5移民簽證類別是美國移民法中,針對外國投資移民申請人所設立的移民類別。此移民類別如今已經成為申請程式最直接簡便、申請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美國投資移民管道。

EB-5類別的投資標準一般為100萬美元。如果投資的專案是位於符合美國的低就業地區,則此投資額標準還可以降低為50萬美元。如果申請人投資100或50萬美元於美國境內的任一個企業,並表明將創造10個就業機會,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條件式綠卡。在二年期滿前90天,若該項投資行為及所創造的就業機會仍然存在,則可申請將條件解除,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責任編輯: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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