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事法律系統及訴訟程序簡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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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1月04日訊】(承接上篇)4.各類型動議:被告在法定答辯時間內,可向法院提出動議,諸如要求將本案移轉至其它法院審判,或要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訟因其不具備足夠的訴訟原因,或法律根據。

5.訴訟前的扣押:原告登錄訴訟狀後,一般要等待1年至2年才能等到開庭日期。由於訴訟案件太多,法院無法及時處理。目前許多法院採用特別程序,希望在訴訟狀登錄後一年內開庭審理,作為改進之道。

原告登錄訴訟狀並送達被告後,在等待開庭期間,被告可能會轉移動產及不動產,躲避訴訟失敗被執行拍賣。原告為了規避這種風險,通常會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被告之動產或不動產,這就是所謂的訴訟前假扣押。此假扣押為訴訟上最有力的訴訟手段,不但確保債權,還能促使被告儘早和解,從而達到原告訴訟的目的。

6.調查證據:原告提出訴訟及被告答辯後,原告和被告就會進行取證調查,以支持其訴訟證據之攻擊與防禦。調查證據方式,大致如下:

a.要求對造提交與本案有關的書面證據或證物。
b.要求對造答覆書面問題。
c.要求對造作等錄,答覆口頭問題。
d.要求對造確認證詞或證物。

在調查證據階段,原告或被告通常會搶先調查證據,以便知己知彼,很多爭執也會由爭奪搶先機會而產生。此亦為孫子兵法中「兵貴神速」的印證。

7.審判:在證據調查終止後,法院會開庭審判。審判方式如下:

a.以法官一人主持審判:法官一人就爭端的法律及事實或證據作判決以決定勝訴的一造。由法官一人主持,法官個人的主觀及客觀判斷對案件裁決的影響甚大。不過,法官的素質高,多能排除個人喜惡,對法律、事實與證據作獨立判斷。

b.以陪審團主持審判:由十二位陪審員主持審判,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以能說服九位陪審同意有關本案的事實及證據,即可得到勝訴之判決。法官之功用為告訴陪審員本案相關法律,協助陪審團作事實的判定。陪審團的優點為集眾人意見來決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比較客觀。

8.判決:在審判完結後,法官會宣布判決,勝訴一方即可依法查封敗訴一方資產,強執拍賣或處理,並可要敗訴一方依法解釋所有資產狀況。敗訴一方亦可依法請求上訴以為救濟。

9.規避執行:敗訴一方常以破產宣告作為抗拒執行的手段,可是法律亦規定敗訴一方其敗訴理由有惡意及欺詐行為時,其破產宣告對勝訴一方無效,勝訴一方可繼續執行敗訴一方之資產。

由於訴訟行為需要高度訴訟技巧,訴訟律師的經驗、對法律的運用與在訴訟當中的應變,都對案件的勝負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當事人或其代表訴訟律師對訴訟案件需多一再斟酌,方決定是否以訴訟行為來解決爭端。

筆者在美國聯邦及州級法院實際代理原告或被告,在法官或陪審團前進行言詞辯論。對訴訟案件之法理及證據分析,建議事前必作完整通盤策劃,方能達到知己知彼,爭取取得訴訟上的成功。

本文由楊家義律師事務所提供。楊家義律師為美國加州執業訴訟律師,由超過30年訴訟經驗,專精國際商法與商業和民事訴訟。楊家義律師亦任教雨加州伯克利大學舊金山分校法律助理研習班,教授加州辯論法。同時,楊家義律師義務擔任舊金山高等法院臨時法官,處理案判調解及小額法庭案件審理。若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請電洽楊家義律師:415-420-6855。(完)

責任編輯:于晴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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