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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與「罰鍰」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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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0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罰金」與「罰鍰」不一樣,兩者都是政府為了實施公權力,依據法律對於行為違反規定的人民施以處罰的方式;「罰金」與「罰鍰」雖然都是要把罰款繳給政府,但是由於處罰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在意義上有很大的差異。

「罰金」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用來處罰一些與財產有關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違反國家刑罰法律的犯罪行為。所以,只有法院依據法定程序,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才可以處罰,其科處的方式有專科罰金、選科罰金、併科罰金、易科罰金等四種。

「罰鍰」雖然也是政府用來處罰人民的一種方式,但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罰。行政罰是政府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的,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所以,科罰鍰的法律依據是相關的行政法律,是由行政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機關執行。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罰鍰、沒入、其他等3種行政罰。而其他種類行政罰,是指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如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如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如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警告性處分(如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罰鍰」是行政罰,受罰者只會感受到金錢損失的痛苦,但如果是法院判處「罰金」時,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還有刑事前科的紀錄,是一輩子都無法抹去的紀錄。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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