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青島「天價蝦」,責在權力放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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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0月09日訊】地處山東半島東南部沿海的青島市,不但是民國時期行政院直轄的12座特別市之一,更是改革開放後中國14個沿海開放城市、15個副省級城市之一,其地理優勢加上優美的自然環境,吸引著大批外地人來此觀光旅遊。可在即將過去的「十一」長假,擁有「全國文明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稱號的青島卻格外引人注目。不過,這次被關注可不是什麼好事,若用時下使用頻率極高的時髦用語,那就是「負能量」。

5日晚,青島「天價蝦」事件就異常火爆,一盤「蒜蓉大蝦」竟被「黑心」商家索要1,520元,而且消費者事先還向老闆確認過大蝦38元究竟是一份還是一隻,得到老闆肯定是38元一份才下單。

而就在該事件正在網上發酵的檔口,網上再曝同樣發生在青島的「天價蟹」事件。有微博曝料稱,在青島一家餐廳點了只帝王蟹,店家稱重之前直接把螃蟹腿都拔掉,稱完後七斤多,而且稱了就必須買,吃過後結帳兩個人花了2,876元。

呵呵。筆者十幾年前在三亞也有過類似的經歷,當我的同伴隔著玻璃點好幾種比較貴的海鮮後,老闆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指定的海鮮撈起來並重重地摔在地下,稱重後讓你「出乎想像」,你身在異鄉,只能就範。不知道三亞經過近幾年整治後是否已有改觀或者「更上了一層樓」,但青島學三亞,顯然已超越了十幾年前的「師傅」。

一個地方的旅遊市場混亂不堪,一定是職能部門不作為、放縱甚至「官商勾結」的必然結果。青島市作為旅遊城市,對涉及旅遊糾紛應該有個常態化的處理常式,而在「長假」期間,更應該有個一套快速反應機制。

可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受害人投訴後,物價部門竟與公安部門相互推諉,第二天(5號)物價局竟稱,必須過完節才能解決。

據央視新聞最新披露,遊客報警,民警說這事不歸我們管就走了,再打110,不出警。老闆拿棍子威脅,反報警說「有人吃霸王餐」,110回來了,可還是不管。物價局、政務熱線都說管不了。直到事件曝光,當地立案,罰款9萬元,燒烤店關閉。

因為無所不能的微博影響,青島市市北區委宣傳部官方微博6日7:49發佈消息稱已著手調查,但用詞缺極為可笑:其一是突出「第一時間趕到」。顯然是撒謊不臉紅,事發第二天還不理不睬,哪裡有什麼「第一時間」?其二是使用「菜品雖已明碼標價」。如果不是毫無專業素養,就是有意為「奸商」月臺,為後續處理留下退路,因此我要「罰」青島市官員百度下「明碼標價」。其三是「責令其退還非法所得」。退還就可以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當然,也許受害人沒有提出這方面的要求,但官方有這方面的告知嗎?

筆者之所以指責處警察警不作為,就因為面對如此明顯的欺詐行為,且消費者在糾紛過程曾遭到店家威脅,處警察警將雙方帶入派出所後,竟要求受害者「先把錢給人家」,另一名受害者稱「當時他當著警察的面屈辱地掏出800元」。換了誰不感到屈辱啊?

實際上,商家的行為或已涉嫌詐騙罪,警方不該視而不見。按照定義,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敲詐勒索2,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而據文中介紹,不僅當天有兩家受害,警方還稱「這家飯店,前一天晚上也發生了兩起價格糾紛」。據此可以判斷,這名經營者的詐騙金額或已超過2,000元,該法官不僅應對其查處,更應將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原本也就30多塊錢一斤的這種海蝦,竟然被索要「38元一隻」,我不相信當地警察不知道行情。因此,即使數額未超過2,000元,警方也應該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對這樣的敲詐勒索行為進行處罰。

希望青島官方反思,知道行情的警察緣何反倒成為「奸商」的幫兇?其它部門事後處理為何如此不「給力」?筆者以為,權力不作為,甚至是權力放縱,無疑是導致該地旅遊市場混亂的根本原因。(有刪節)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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