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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外勞留台工作14年 條件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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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1日電)勞動部配合就服法修正,今天發布有專業訓練或特殊表現外籍看護工留台工作展延至14年的評點機制:評點達60點以上,在台工作累計年限可從12年延至14年。

勞動部修正發布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其中審查標準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

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2大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專業訓練」點數計算方式為: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15點、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訓練合格證明,且訓練時數達90小時以上10點、參加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照顧服務訓練,並經開立照顧服務訓練證明5點。

「自力學習」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3個小項目。「語言能力」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測驗合格及開具認證初級或入門合格證明者、或學習達120小時有證明者可得35點。雇主出具外國人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能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的證明或切結,即得30點。

「工作能力」由勞動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的雇主服務期間,依服務期間達1年以上、3年以上未滿6年、6年以上未滿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別得到10點、15點、20點及25點。

至於「服務表現」,以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有25點,或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由申請雇主或曾聘僱雇主出具特殊表現證明或切結,可得20點。

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指出,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時,雇主就可提出申請,並配合在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一併申請。同時也可為工作已滿12年而出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延長累計工作年限後,再入國工作。

勞動力發展署提醒,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就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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