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國律師就被禁止出境事宜

投書:部分律師致北京市公安局聯合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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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13日訊】就被禁止出境事宜 致北京市公安局聯合公開信

北京市公安局、王小洪局長:

促使我們聯合致信的原因是:近期,我們這些律師在欲出境旅行、學習時,均被各地邊檢機構攔截,邊檢機構稱是北京市公安局認為我們「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進而做出禁止我們出境的決定,由他們執行。雖然攔截時各地邊檢機構均沒有向任何被他們攔截的人出具過任何書面文件,但我們姑且相信他們的說法,即我們被禁止出境的原因是你局做出決定並通知邊檢機構執行。

首先,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為由禁止公民出境的,其決定權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而你局顯然不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故你局無權以此為由決定禁止任何公民出境,而邊檢部門執行你局的通知,亦為非法。

其次,你局做出禁止公民出境的決定,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決定,但是你局並沒有向我們任何一個人有過任何方式的告知,我們均是被邊檢機構以非常不正式、極端不嚴肅、也很不負責任的「口頭告知」和直接的攔截才知道自己被你局剝奪了自由旅行的權利。

第三,我們是中國執業律師,我們的所有行為均是在中國法律不禁止的範圍,我們沒有違反任何中國法律,你局也沒有告知過我們有涉及任何案件,我們所言所行,均是在履行法律所賦予律師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職責。當然,我們也依法享有和履行著中國公民應當享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如果因為我們履行律師職責和公民及政治權利而認為我們「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那是你局對「依法治國」的錯誤理解,對中國法律的歪曲執行。

第四,對中國政府有國際公約約束力的《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6條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接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你局禁止我們出境,是對上述國際公約的直接嚴重違反,影響了我國的國家形象。

最後,我們希望你局及時糾正錯誤,撤銷禁止我們出境的決定,並通知邊檢機構。作為知法守法、無權無勢的普通公民,我們深知要求改變傲慢與偏見的艱辛,但是,我們又是一群不畏強權、不怕困難的執著律師,我們將以各種方式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直到你局撤銷錯誤決定為止,為維護我們自由旅行的公民及律師權利,我們會將維權進行到底。

特此致信。

湖南湘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蔡 瑛
北京搴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建剛
廣東律成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葛文秀
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葛永喜
湖北典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思敏
北京搴旗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國蓓
北京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梁小軍
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金星
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方平
北京瑞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藺其磊
廣東安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正清
廣東翰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龐 琨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燕 薪
重慶者羽律師事務所律師 游飛翥
北京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磊
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慶方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科科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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