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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工安胎假期間 可改請婚喪及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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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為保障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權益,勞動部13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受僱者在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的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安胎休養請假期間通常比較長,受僱者在請假期間辦結婚登記、產前檢查,或遭逢親屬亡故,如果不能請婚假、產檢假、喪假,都可能因為錯過請假時效影響權益,若確有需求,且能提出證明文件,安胎休養中也可改依各該假別請假。

勞動部表示,解釋令即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參考。若雇主未讓勞工轉換假別,等於未依法給予工資,可依法處2萬到30萬元罰鍰。◇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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