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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房仲訓練機構須通過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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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0日電)台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修正草案,明定營業員專業訓練單位應通過勞動部「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評核,才可申請認可辦理訓練。

內政部表示,現行申請認可辦理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的不動產相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態樣繁多,且組織規模不一,加上成立門檻不高,導致素質良莠不齊,恐會影響辦訓品質及參訓人員權益。這次修正主要適度提高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業公會及不動產相關的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申請認可資格門檻。

內政部指出,訓練單位應通過TTQS評核的基本門檻,且須經登記或立案滿3年才可申請認可,至於內政部先前已認可有效的營業員訓練機構,在修法後仍得繼續舉辦營業員訓練,但認可期間屆滿後,要先通過TTQS評核門檻才有資格重新提出申請。

內政部表示,修法並增訂違規處罰規定,若有舉辦訓練或測驗與認可計畫或備查內容不符、核發不實訓練證明、測驗舞弊、招收未滿20歲學員,或是違規記點達5點以上等情事,將廢止認可辦訓資格。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必須由政府認可的訓練單位訓練30小時以上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才能擔任,每4年還必須完成20小時以上的訓練才能繼續擔任。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應找持合格有效證書並受僱於合法不動產經紀業的經紀人員,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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