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2016財政年度H-1B申請注意事項

張雪梅 律師

在新的H-1B 申請季節即將到來之際,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又發佈佈了一年一度的經更新的H-1B 申請注意事項,提醒大家在H-1B申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並對H-1B申請中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了解答,以避免由於申請準備或遞交不當而造成的退案情況。移民局將於今年4月1日起開始接受2016財政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H-1B 申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年度H-1B 申請剛一開始就出現爆滿的情況移民局將允許從4月1日起頭5個工作日收到的所有申請中抽籤決定那些申請取得名額。去年移民局在頭5個工作日共收到172,500份申請,而今年預計的申請數字和去年至少相同甚至更多。由於今年4月1日是個星期三,頭5個工作日中間夾有兩天週末,所以頭5個工作日實際包含有7天,即從4月1日到4月7日收到的申請都將參加抽籤。下面我將對注意事項的主要內容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注意事項首先提供了一份申請遞交前重要事項的審核清單,申請人應當確保清單中的事項準確無誤以避免退案情況。這個清單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移民局最近公佈佈並開始接受2014年10月23日新版的I-129表格。根據移民局最新通知,在接受新版的I-129表格的同時,移民局到2015年5月1日為止還接受修訂日期為10/07/11, 01/19/11和12/23/10的舊版I-129表格,但2015年5月1日後移民局將只接受2014年10月23日新版的I-129表格

– 所有支票金額正確並且有簽名和日期,特別是選擇正確的美國工人訓練費金額(750美元或1,500美元)。移民局的不同費用最好分別出具支票。以往很多退案都是由於支票錯誤造成的。

– 申請送達位址正確。一般是根據工作地點決定是否遞交佛蒙特州(Vermont)服務中心還是加州服務中心。如果有兩個或以上不同的工作地點,那麼需要遞交公司總部所在地的服務中心,即使兩個工作地點都在另一個服務中心。

– 所有需簽字的檔必須遞交原件(但LCA可以用簽字掃瞄件)。

– 法律規定申請遞交或批准日期最早不能超過工作開始日期的6個月,申請的工作開始日期必須是2014年10月1日,而截止日期應當和LCA截止日期一致。

– LCA中所列的H-1B工作資訊(職位、職責、工作地點等)必須和I-129表格所列資訊一致。
– 如果H-1B申請要求轉換身份,必須提供H-1B申請人到2014年9月30日為止保持合法身份的證據。

– 所有遞交的申請材料都必須給肯塔基領事中心(Kentucky Consular Center)提供備份。

– 如有家屬,家屬申請所要求的日期必須和H-1B主申請所要求的日期一致。

除了上述重要事項的審核清單外,注意事項還用以下問答形式解答了一些H-1B申請常見的主要問題。

問:如果我的美國大學學位到2015年3月31日還沒有拿到怎麼辦?
答:如果申請人在遞交H-1B申請時還未拿到美國學位但申請人卻完成了取得美國學位的所有要求而只是等待在畢業典禮上取得學位證,那麼該申請人的H-1B申請仍有可能獲得移民局批准。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提供由學校教務處(Registrar)、系主任(department head)或院長辦公室(Dean of the college)出具的證明信證明該生已完成所有學位要求。無權出具此類證明人員出具的證明無效。請注意如果申請人出具此證明但實際並沒有完成所有學位要求,那麼該申請將被拒絕並且可能涉嫌欺詐。另外如果遞交的申請信說申請人到2014年10月1日(即2015財政年度H-1B生效日期)將完成取得美國學位的所有要求則不符合H-1B批准條件,該申請將被拒並且申請費也不予退還。

問: 同一申請人是否可以遞交多份相同的H-1B申請?
答: 不能。如果移民局發現同一僱主為同一僱員遞交多份H-1B申請的情況,移民局將拒絕(deny)或撤銷(revoke)該申請並且不退還申請費。但有關規定不禁止關聯公司(如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時以不同職位僱用同一僱員並各自為其提出H-1B申請。此類申請還應當分別提出自己的證據和理由證明該申請是出於合法的工作需要而不是為了增加取得名額的機會而提出的重複申請。

問: 申請H-1B的F-1學生如果學生身份在2015年10月1日前到期能否繼續逗留在美國?
答:根據移民局於2008年4月8日發佈有關規定,如果F-1簽證的持有者在F-1簽證和OPT到期前及時遞交H-1B申請但F-1簽證將於10月1日前到期,那麼該申請人將能夠在H-1B審批期間繼續在美國合法逗留和工作。如果H-1B申請後來被拒,那麼該申請人能否繼續在美國逗留和能逗留多久將取決於F-1簽證的有關規定。如果H-1B申請取得了名額並獲得批准,那麼該申請人將能夠在美國合法逗留和工作至10月1日H-1B開始日期。在這裡要特別提醒讀者的是只有在H-1B申請中要求在美國境內轉換身份的H-1B申請才享受上述自動延期的保護。

如果H-1B申請人的OPT在4月1日前已經到期但他在4月1日時仍然在F-1的寬限期 (grace period) 內並且他的H-1B申請已在寬限期內及時遞交,那麼他可以自動獲得在美國和法逗留期(D/S)的延期。然而他的工作許可卻不能自動獲得延期。這是因為他的工作許可在4月1日前已經過期而防止身份中斷(cap gap)的有關規定不是用來重新恢復已經中斷的工作許可的。

以上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為2016財政年度H-1B 申請發佈的注意事項的部份內容,我們將於近期內繼續向大家介紹H-1B 申請注意事項的其它有關內容。正在申請和打算申請H-1B的讀者應當密切關注H-1B申請的有關資訊並諮詢自己的律師以便自己的H-1B申請能夠順利進行。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電話:(770)457-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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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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