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移民法律問答(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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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2月16日訊】(紐約訊)

不離開美國調整身份

●問:我和妻子都是美國永久居留身份(綠卡)。我的親生女兒於2008年出生,她2013年持B1/B2和我一起來到美國。我為女兒申請了I-30親屬移民,得到了批准。由於她的合法身份已經過期,移民局把她的案子轉到了全國簽證中心,要她從母國拿移民簽證。我的問題是,她能不能不離開美國調整身份?有什麼可行的辦法麼?

李律師:

由於你女兒在美國已經失去合法身份,所以就算她的I-130排期排到,也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但如果你變成美國公民,因你女兒合法入境,她可以不離開美國,用與你直系親屬的關係在美調整身份。

領館拒簽怎麼辦

●問:妻子回祖國前﹐曾和我住在美國。那是三年前的事。我們有三個美國出生的孩子。她申請美國簽證被拒簽,理由是 212 (a) (6) (C) (ii)條款。怎麼辦﹖

李律師:

212 (a) (6) (C) (ii)拒簽表示移民申請人虛偽陳述說她是美國公民。如果這個歪曲事實的行為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後(包括9月30日當日),簽證申請人將終生被美國禁止入境。如果此歪曲事實的行為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之前,若申請人的配偶或父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而且生活將極端困難,申請人可以申請豁免。如果你的妻子認為自己沒有虛偽陳述,那她可以重新提交申請,試圖說服大使館或領事館的簽證官,她沒有那樣的陳述過。

在申請入籍過程中改地址

●問:由於工作的原因,我準備從紐約搬到德州居住。我的入籍面談後,面試官告訴我:「現在還不能給出結論。」他要計算我於獲得綠卡後一共離開美國多長的時間。我的問題是,我什麼時候更換地址才合適?

李律師:

在入籍面談之後,就算你更換了地址,原來的移民局還是可以保留處理你入籍申請的管轄權。你需要通知移民局你更換了地址,還需要給入籍考官寫一封信,說明你將要搬家,如果需要進一步的面談,你會回紐約來面談。

美國公民的配偶何時可以申請入籍

●問:我的未婚夫在美有合法居留的身份。他來美兩年後,和美國公民的前妻離婚。所以他還沒有資格申請入籍。現在我們計劃結婚,我是美國公民。明年我未婚夫會在美住滿3年,他是不是可以明年入籍?還是他必須等到來美5年後才能申請入籍?

李律師:

你的未婚夫必須要等到他拿到綠卡滿5年後才能申請入籍。綠卡滿三年後入籍的規定只適合仍與原配偶結婚的人,而不可把兩個不同的婚姻合併計算。若和你結婚後﹐他想採用3年入籍的規定,他必須提出證明你們結婚已有3年﹔你擁有公民身份已超過3年,而且你和他住在一起已有3年。

責任編輯:孫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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