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策劃(上)

可撤銷的生前信託 取代遺囑優勢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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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4月10日訊】資產策劃(Estate Planning)乃資產所有人,在其生前就其所擁有的資產作規劃,日後此資產所有人過世,則其資產依其規劃移轉至指定的受益人,並達到節省支付遺產稅及相關稅務的目的。

遺產認證 費時費力

資產策劃的方式甚多,當依資產所有人擁有資產複雜性而定。有以遺囑的方式,譬如資產所有人手寫的遺囑,或在證人面前簽字的書面遺囑;一般而言,以遺囑作為資產策劃的工作,在資產所有人過世後,若資產超過法定數額,或該資產擁有的方式無法立即交付受益人,則該資產必經法定的遺囑認證手續(Probate Proceedings),經遺囑認證法院(Probate Court)批准,方能移轉至受益人名義下。

遺囑認證手續由於須經過法院認證,資產所有人的財務資料變成公開記錄,此外在遺囑認證手續中,有法定的公費須支付給處理遺囑認證手續的專業人士(譬如律師或遺囑執行人等)。遺囑認證手續,視資產的複雜程序,平均預估可能一年或超過一年以上。

生前信託 彈性大

為了避免遺囑認證手續,資產所有人經常利用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作為資產策劃的工具,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乃資產所有人將其所擁有之資產(動產或不動產),依據可撤銷生前信託的條款,納入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內。

此資產所有人在世時,其可自由處理此信託內的資產。如資產所有人過世後,其指定的信託管理人(Trustee),則依信託的條款,在支付相關稅務及費用後,將該資產移轉至受益人(Beneficiary)名義下。

採用可撤銷的生前信託,資產所有人可避免遺囑認證手續。在資產所有人往生後,其資產可直接移轉至受益人名義下,此為可撤銷生前信託與遺囑的一個重大不同點。

此外,可撤銷的生前信託,不需交付法院變成公開記錄,資產所有人隱私權亦受到保障,此亦為其特點。

夫妻資產共有或各別

可撤銷生前信託,不論資產所有人為單身或夫妻,皆可辦理可撤銷生前信託。在夫妻之間,通常共同簽署一份可撤銷生前信託來規劃夫妻共有資產或分別資產,在夫妻生前或過世後,如何處理及轉移此等資產,信託條款則視資產複雜性、受益人和各種節省遺產及相關稅等因素而決定。

各種授權書

可撤銷生前信託,除了信託文件外,尚包括一份倒入遺囑(Pour Over Will)及財務授權書(Financial Power of Attorney)及醫療授權書(Health Directive)。

此倒入遺囑之功能為資產所有人之資產,若未納入可撤銷生前信託內,則資產所有人過世後,根據此遺囑規定,未納入生前信託之資產,可依生前信託條款來處理(諸如分配至受益人等)。但是,若未納入生前信託之資產超過法定數目,則信託管理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將此等資產納入生前信託及規劃。

財務授權書之功能為若資產所有人其喪失智能或判斷能力(但並未過世),而無法處理其財務,此時在財務授權書中指定的監護人(Conservator)可代資產所有人處理其財產。但此監護人仍需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其監護人身份。

醫療授權書之功能為若資產所有人喪失智能或判斷能力(但並未過世),無法處理有關其個人醫療決定,此時在醫療授權書中指定的代理人,可代資產所有人作醫療及相關決定。

可撤銷生前信託是具多功能的資產策劃文件,因其具有稅務規劃及避免遺囑認證特色,同時是複雜的法律文件,其製作及策劃須經專業處理才能達到策劃功能。

根據遺囑認證法條(Probate Code),遺囑認證費用(支付律師或代理人費用)是依遺產價值照比例支付。

依照現行稅法,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有美國聯邦遺產稅額之減免。此減免額如下表,近年之減免變化:(見表)

楊家義律師簡介:
楊家義律師為北俄亥俄大學法學博士,美南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目前為楊家義律師事務所總負責人,除了負責處理民事、刑事及商業訴訟案件外,還經常代表客戶在州級及聯邦法院從事辯論,為少數實際參與訴訟及審判的華裔律師。楊家義律師同時義務擔任舊金山高等法院義務法官。

楊家義律師。(大紀元)

楊家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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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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