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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防熱錢 外資買公司債金融債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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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2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2日電)金管會今天發函,外資投資公司債、金融債,納入外資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匯入資金的3成規範。

為了防止外資炒匯與熱錢湧入,金管會採納央行建議,今天發函要求境外華僑、外國人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的總額度,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的新台幣權利金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30%。

至於,外資函令發布以前所投資的公司債、金融債,或者在民國99年11月11日以前所持有剩餘年限超過1年的公債,計入後如果有超限者,金管會表示,該債券可以持有到期,但是不可新增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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