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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外籍看護工納長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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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將外籍看護工定義為個人看護者,並明定應接受指定訓練,雇主也可申請補充訓練。

長照法三讀通過確立長照制度法源,整合長照服務體系,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並拓展偏鄉服務體系,新法公布後2年施行,預計有76萬失能者及其家庭受惠。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需要,所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除失能者,也將家庭照顧者、個人看護者納入服務體系。

根據三讀條文,個人看護者是指以個人身分受僱,在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外籍看護工即屬個人看護者範疇。

三讀條文明定,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訓練。在長照法施行後初次入國的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補充訓練。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鄧素文受訪表示,新法施行後,聘僱外籍看護工分兩種方式,可自行聘僱或跟長照服務機構申請,由服務機構派人服務,並監督服務品質。如果外籍看護工對照護工作不熟練,雇主也可申請到宅補充訓練。

她說,長照法對長照人員設有2年日出條款,在新法上路後2年內要完成訓練和認證。若外籍看護工可以完成相關受訓並通過一樣標準的考試,也可以成為長照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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