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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報告 台北市廉委會提10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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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8日電)台北市廉政委員會今天公布首次大巨蛋案調查報告,除先前監察院已指的39項缺失外,還提出10大問題點,顯然違反促參法及涉嫌不法圖利罪,認為應由柯市府進一步處理解決。

廉政委員鄭文龍於會後記者會說明,除監察院已糾正事項外,另外也發現馬市府任內與最優申請人遠雄間的甄審、議約及簽約階段,都涉及明顯違法圖利廠商,以及廠商不當關說影響委員而造成甄審不公情形,認為應由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進一步處理解決。

其中,10大問題點包括依促參法第11條規定及公告申請須知規定,此案應有「權利金」,但馬市府任內與遠雄簽約卻不收權利金,違反BOT常態決定過程。

報告說明,此為馬總統及時任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二人於民國93年9月20日不循正常議約程序,私下與遠雄董座趙藤雄等人密會,達成違法刪除「權利金」約定,讓遠雄取得不法利益,違反促參法規定,涉嫌不法圖利罪。

另外,議約過程將「附屬事業收入應填補公共建設虧損」條文刪除,直接違反促參法第27條規定;第三,北市府放棄「接管權」,違反促參法第53條第二項;第四,北市府同意遠雄可「轉讓」、「出租」營運資產,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顯然違反促參法及涉及圖利遠雄。

報告提到,此案土地分區在公告時原不能當「住宅」使用,議約時竟變為北市府承諾協助遠雄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意圖變成可當「住宅」使用,也有重大圖利遠雄情形;第六,此案於甄審委員會審議過程中有重大違失。

第七點則為甄審委員會遭廠商不當接觸污染,甄審不具公平合法性,應考慮撤銷本標案;以及建築師徐少游與羅興華曾參與北市府先期規劃工作,依法應不得成為遠雄協力廠商。

報告指出,此案公告期間涉嫌隱匿「開發量上限定義變更」的重大資訊,依法應延長等標期卻未延長,使遠雄得以獨家投標並以零權利金取得大巨蛋案最優申請人資格。

廉委會認為,遠雄大巨蛋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比重顯有本末倒置,形成反客為主的BOT案,違反促參法立法本意。鄭文龍會中也播放數段事證音檔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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