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歡迎海外僑胞參加雙十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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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6月19日訊】【本報訊】為歡迎各地僑胞組團回國參加十月慶典,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援例成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於10月5日至8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及10月9日上午7時至晚上10時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1樓大廳辦理報到。參加資格如下:(一)旅居國外僑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並持有效之僑居國居留證明文件(如僑居國護照、居留證等)或其護照已加簽僑居身份者或持僑居國護照入境之國人或華裔人士;(二)前項僑胞隨行之配偶或子女,已取得僑居國護照或永久居留權,並經許可入國者,如未具僑胞身份,得以僑眷身份辦理報到;(三)香港、澳門居民組團回國,應向我駐香港、澳門機構申請,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個別回國者,不予受理)。

符合前述參加資格之僑胞,可就「個別僑胞」或「僑團」擇一報名登記(請勿重複報名),個別僑胞請自10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採網路、傳真或通訊方式辦理報名登記;組團回國參加十月慶典之僑團(校),須於9月10日前填妥慶賀團團冊及團員清冊送交亞特蘭大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並務必提供「海外委託旅行社」及「國內合作旅行社」之名稱、電話及地址;組團人數每團以10人至40人為原則,團員清冊中如有親屬關係者,以及非屬同一國家或地區之僑胞,須於備註欄詳細註記。

僑團(胞)來回程旅費、在台活動期間之膳宿、醫療及其它一切費用均按往例請自理;本(104)年十月慶典活動僑委會對回國僑胞提供參訪旅遊之經費補助,每人以新台幣2,400元為補助上限,旅遊期間自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符合僑務委員會補助之國內旅遊活動條件如下:(一)旅居國外之僑胞於104年9月1日(含)以後入境。(二)於104年10月5日至9日完成僑胞報到手續,領得104年十月慶典「僑胞證」,且出席10月9日「四海同心聯歡大會」或10月10日「國慶大會」。(三)於前述活動期間憑「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遴薦之「104年國慶主題旅遊推薦行程」承作旅行社或領有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所辦國內3天2夜以上之旅遊活動。(四)實施辦法請詳見「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各項規定。

另為維護僑胞個人權益,務請僑胞於啟程回國參加十月慶典前,在僑居地先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並視需要辦理醫療保險,10月9日至10日間參加四海同心聯歡大會及國慶大會活動者,僑委會將另予加保旅遊平安保險。凡居住在喬治亞州、北卡州、南卡州、田納西州、阿拉巴馬州及肯塔基州有意報名者請洽亞特蘭大華僑文教服務中心,電話:770-451-4456。有關詳細情形請至僑務委員會網站(www.ocac.gov.tw)十月慶典專區查詢。

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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